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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是货物还是车辆引争议

作者:葛育春    时间:2018/1/23    浏览:820次

  【案情】

  2012年2月10日,原告张某以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29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且投保了车损险及三责险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间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3年2月9日止。同年3月12日,原告驾驶员李某驾驶投保车辆载货前往广东省梅州市,当车行驶到国道206线1252KM+200M处,在会车时未注意安全,将车驶下公路,侧翻到公路右侧的农地里,造成投保车辆、车上所载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吊车费7000元、施救费700元、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损失4万元、挂车及集装箱损失费8万元,到被告处理赔被拒。

  被告认为,原告投保的挂车是裸车,不包含集装箱部分,该集装箱损失不属于车上货物责任险范围,故维修该集装箱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判决】

  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7700元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评析】

  集装箱到底是属于货物,还是属于车辆的一部分?在本案中,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关系到损失应适用承运货物责任险还是机动车损失险。

  首先,保险单中对车辆相关情况所做的描述中,未见集装箱是作为车辆一部分的描述,只是注明了车辆种类为“十吨以上营业货车”,被告也未提供其它证据来证明集装箱属于车体的一部分。

  其次,该挂车行驶证上车辆类型登记为“重型集装箱挂车”,被告在明知该挂车从事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也没有明确告知原告,被告将集装箱视为车体一部分。如果集装箱损失被告排除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之外,实质上讲是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

  再者,集装箱是便于装卸和搬运的装置,在本案中,它与车辆是分属于不同的所有人,因此,对车辆而言,应将其视为“车上的货物”,有关损失被告应按车上货物责任险相关条款进行理赔。故蚌山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关键词: 集装箱是货物还是车辆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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