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民生案件执行应坚持“快速执行”原则
作者:张秀 时间:2018/1/25 浏览:846次
【简要案情】
周某某等80人均为在重庆市黔江区仰头山城市公益性公墓工程务工的农民工。因项目承包人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达公司)欠付其数月工资且多次讨要无果,周某某等80人遂于2017年5月向黔江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联名投诉。黔江区法院与黔江区人社局联合成立的“追索劳动报酬巡回法庭”获悉后,立即启动快审快执程序,后经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案件执行】
因鹏达公司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黔江区法院当天即予以立案。执行中,黔江区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鹏达公司在黔江区民政局有“黔江区仰头山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执行人员遂加班加点,于2017年5月23日即作出了提取工程款的执行裁定书,并于当天向黔江区民政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被执行人鹏达公司在民政局的工程款401万余元。2017年6月7日,黔江区法院集中为80名农民工兑现了被拖欠工资4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集中体现了涉民生执行案件“快速执行”原则。由于涉民生案件涉及的是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特殊案件,执行的及时性往往对申请人意义重大,不能及时执行到位就可能使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庭陷入生活困境,所以涉民生执行案件就有必要追求更高的执行效率和更快的执行速度。同时,在涉民生执行案件执行中,坚持快速执行和效率优先,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性质和功能的基本要求,也是执行正义的集中体现。对涉民生执行案件进行快速执行,要求执行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正确、及时地执行,依法运行相应的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坚持法理并用,实现快速执行反应。
“快速执行”可细化为“尽快处置、尽快公开、尽快救助”的“三快速”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第四条规定:“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第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本案中,黔江区法院的执行工作充分体现了“快速执行”的特点。在申请执行人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后,该院于当日即完成了登记立案,杜绝了案件“久拖不立”。承办法官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立即作出执行裁定书,依法提取相关款项,仅用了16天时间,就已完成了从立案到案款发放的全部执行工作,为农民工讨回了被拖欠的400余万元血汗钱,避免了这80位农民工的生活因此而陷入困顿。
关键词: 涉民生案件执行应坚持“快速执行”原则
LATEST NEWS
锐迈动态
- 存在继承人翻建行为时 如何判断宅..2024-12-22
- 利用负面舆情索要宣传费行为的定性2024-12-22
- 债权人委员会决议可否在一定期限内..2024-12-22
- 存在继承人翻建行为时 如何判断宅..2024-12-22
- 游戏代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2024-12-22
029-86229560
联系人:张鹏霄主任律师
电 话:13991968323
邮 箱:ruimailaw@163.com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北路大明宫锦园国际广场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