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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作者:曾相强    时间:2018/2/5    浏览:862次

  【简要案情】

  何某因购买生产原材料向甲公司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约定因实现债权解决争议产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评估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复印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后何某逾期还款,甲公司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与乙公司签订委托担保服务合同,由乙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为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因此产生诉讼保全担保费3000元。

  【案件分歧】

  诉讼保全过程中,甲公司所支付的诉讼保全担保费是否属于合理必要费用?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案件评析】

  甲公司申请保全何某等人的财产,是实现自身债权的合法有效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甲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是必然的。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因涉案标的较大,财产保全申请人以自己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提供担保较为困难。因此,财产保全申请人通过委托担保人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本案中,虽然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诉讼保全担保费的承担方式,但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本案诉讼亦是因何某违约行为引起,甲公司为此向担保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费可以认定为甲公司实现债权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属甲公司的损失部分,应当由败诉的何某承担。

关键词: 诉讼保全担保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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