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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后可以调解离婚

作者:张乐跃 尹彦博    时间:2018/3/1    浏览:861次

  【案情】

  张某,女,生于1989年3月18日。2005年5月,张某在福建省打工时与唐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2月9日,张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与唐某在安徽省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其伪造的身份证上载明张某的出生日期为1985年2月11日。2007年8月16日,双方生育一子。2017年6月6日,唐某因双方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张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并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与唐某达成一致。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当事人一方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而虚报年龄办理结婚登记,起诉离婚时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能否调解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认为,婚姻无效分为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未到法定婚龄和疾病婚姻属于相对无效,近亲婚姻和重婚属于绝对无效。如果无效婚姻欠缺的法定条件一旦被补足,则无效婚姻转化为合法效的婚姻,请求权人不能再提起无效婚姻的请求,也就是说,相对无效婚姻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如未达法定婚龄者已达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已经治愈,当事人再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在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对“法定无效婚姻消失的情形”进一步作出明确解释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婚姻关系有效,这也是尊重当事人婚姻的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本案在提起诉讼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且双方对婚姻效力无异议,在认定为婚姻有效的前提下,应当按照离婚诉讼处理,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可以调解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关键词: 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后可以调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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