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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产品致人损害的销售者应担责

作者:刘文玉 雷书彦    时间:2018/3/28    浏览:758次

  【简要案情】
 
  2016年11月22日,肖某文母亲去世,肖某帮忙料理丧事。当日,肖某文让余某帮忙购买烟花爆竹等丧事用品,余某等人在某烟花爆竹专营店订购了烟花爆竹产品。次日下午,肖某在肖某文家附近空地处进行燃放。肖某点燃礼炮后跑到距礼炮燃放7米左右的公路上观看时,一礼炮从中间断裂,射出火花击中肖某并致其左眼受伤,肖某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3430.02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肖某左眼盲目5级,属八级伤残;左眼睑重度下垂,属九级伤残。肖某所燃放礼炮的燃放说明载明“离产品15米外的安全地带观看...”。事故发生后,肖某向黔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烟花爆竹专营店赔偿肖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3198元。      

  黔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礼炮从中间断裂并击伤肖某左眼是事实,某烟花爆竹专营店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肖某未严格按照礼炮的燃放说明要求,在燃放时未退至安全距离,自身具有明显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黔江区法院判决某烟花爆竹专营店承担70%的责任,赔偿肖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57490.31元。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四中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礼炮是否存在质量瑕疵和本次产品侵权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现法律的价值取向,适当的归责原则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在产品责任领域对于生产者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本案中,礼炮从中间断裂并击伤肖某左眼是事实,说明该礼炮有质量瑕疵。某烟花爆竹专营店虽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产品系经抽样检验合格的产品,但仅仅证明抽样的产品合格,不能证明发生事故的产品质量合格和不存在缺陷,故该礼炮存在质量瑕疵,某烟花爆竹专营店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肖某曾燃放过烟花爆竹,应当清楚危险存在的可能性,在燃放时未退至安全距离,自身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减轻销售者的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此,消费者或者被侵权人在维权的时候,可以向任何一方索赔,减轻了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肖某只选择起诉销售者某烟花爆竹专营店,是其选择权的应用,符合法律规定,某烟花爆竹专营店可以在其赔偿后向厂家追偿。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 瑕疵产品致人损害的销售者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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