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公司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聘职工的依据
作者:石同全 田敏 时间:2018/5/11 浏览:837次
【案情】
周某与某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周某担负旅游公司公营车客运班线驾驶员岗位工作。2016年,该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新的《GPS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营运车辆驾驶人单趟累计超速8次以上,驾驶人立即清除集团公司驾驶队伍”,该《办法》从2016年7月1日开始执行。周某在驾驶客运车辆过程中,累计超速8次。为此,该公司解聘了周某。周某经仲裁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办法》制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履行公示、告知义务,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公示或告知职工义务的,不能作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用人单位依据该规章制度解聘职工,职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理由如下:
1、用人单位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对职工产生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可见制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就制定规章制度本身,公司出于公共安全考虑,制定《办法》,管理职工超速行驶行为无可厚非,但庭审中某汽车运输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该《办法》的制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故该《办法》对周某不产生合同约束效力。
2、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还应当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除不能证明《办法》制定程序合法外,关键在于不能证明已将该《办法》全文完整地在本单位公示或者告知了周某。故公司依据《办法》解除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关键词: 未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公司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聘职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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