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坦白交代罪行积极退赃获减轻处罚
作者:汪志 时间:2018/6/13 浏览:919次
【提要】
宋某某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诈骗金额高达七万余元人民币,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证据确凿,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属"数额巨大",法定量刑档次为"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上罚金"。但宋某某坦白交代全部罪行并自动退回全部赃款,最终得到法院减轻处罚的判决。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至2011年10月间,宋某某先后向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各申请信用卡一张,多次透支后均经发卡银行多次催讨超过3个月未归还。2014年7月7日,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宋某某的家属陆续归还了宋某某的全部信用卡透支款项。律师在辩护意见中从犯罪行为人和信用卡发卡银行两方面为宋某某做了有罪辩护。律师认为一方面,犯罪行为人是初犯且具有坦白和积极退赃情节;另一方面,银行在信用卡管理中存在过错, 有意降低门槛,有滥发信用卡、鼓励透支之嫌,与犯罪行为人的"恶意透支"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希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犯罪行为人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罪名成立,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人民币。
本案中,宋某某获得了减轻处罚,这是其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行为与律师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相结合取得的成果。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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