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诉前风险调查评估案
作者:徐伟仁 时间:2018/7/2 浏览:924次
接受d保险公司的委托,对某资产监管责任保险合同的诉前风险进行调查评估。
【案情】
a银行于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先后向b科技公司发放贷款共计4200万元,b科技公司以其所有的不锈钢卷做为质押物对其中的3400万元贷款进行了担保,同时a银行委托c集团公司对该批质押的不锈钢卷进行监管,c集团公司对本次监管责任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资产监管责任保险。自2014年1月12日开始b科技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公司法人已被当地公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逮捕。2014年7月份,d保险公司收到c集团公司的告知函,告知质押物的现有价值比a银行的贷款额少了1240万元,存在理赔的风险,d保险公司希望就该笔保险有一份专业的有针对性的理赔风险评估报告。
【调查经过】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从两个方面展开调查,一是c集团公司是否要承担监管责任,二是需承担监管责任,那么d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理赔责任。为此,办案律师通过实地调查、向当地检察院了解b科技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涉案金额,向法院了解b科技公司涉及的诉讼和部分资产处置情况,向b科技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了解a银行的具体贷款细节和破产程序的进展,向c集团公司了解监管协议履行情况,共获得包括银行贷款合同、质押物两次清点详单、仲裁裁决书、质押物进出库作业单等重要证据材料。
【调查分析】
办案律师根据以上材料对d保险公司可能要承担的理赔责任分析认为,监管人c集团公司已经履行了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义务,对出入监管仓库的不锈钢卷每笔进行登记核实,对库存进行定期盘点,盘点数据有a银行的确认章。a银行不顾约定设定的担保物价值警戒线和处置线,仍于2014年1月26日向新永茂再次发放了商品融资贷款1050万元,总融资额达到4200万元。a银行向新永茂发放的商品融资贷款如不能足额受偿,c集团公司作为质押财产的监管方,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贷款不能足额受偿的赔偿责任。c集团公司不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
关键词: 一个诉前风险调查评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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