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考虑违规程度及行为后果
作者:霍袁平 时间:2018/7/25 浏览:735次
【基本案情】
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张某于2012年3月8日建立劳动关系。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违反准则规定的,给予警告、罚款、降职降薪、开除、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某未经公司授权,擅自对客户做出书面承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导致原告物业公司被客户起诉。
原告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征得工会同意后,于2017年7月24日对被告张某予以除名。被告张某则认为其系基于快速安抚业主才作出承诺,事后虽然公司被他人起诉,但最终由被告张某承担了责任,原告物业公司并未承担责任,利益并未受损。
2017年9月8日,被告张某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 000元,该委于2017年11月10日裁决原告物业公司支付被告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 000元。后,原告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无需向被告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 000元。
【观点分歧】
原告物业公司是否应向被告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观点一:认为原告物业公司应向被告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为被告张某的行为达不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且依据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直接解除劳动关系不是唯一的处罚方式,故原告物业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观点二: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不应向被告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为被告张某确有违纪行为存在,该违纪行为会给原告物业公司带来潜在的不利影响。原告物业公司解除与被告张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
【观点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关于原告物业公司解除与被告张某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根据立法的旨意,适用这一规定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最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案中,被告张某当时作出承诺系基于快速安抚业主,初衷是为了原告物业公司的利益,主观上并无侵害公司利益的故意。从被告张某的行为给原告物业公司造成的损失来看,虽然原告物业公司因被告张某的行为被诉担责,但最终是由被告张某承担了责任,并未给原告物业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原告物业公司准则中对处罚措施有给予警告、罚款、降职降薪、开除、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方式,几种处理方式是一个由轻到重的递进过程。若只要违反规章制度就解除劳动关系,会造成劳动者行为的违规性与处罚不相当。加之,该准则也未对何为“严重”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因此,原告物业公司系违法解除与被告张某的劳动关系,故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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