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后铁了心不还 货物被查封 任性撕毁封条处置货物法不容
作者:李小威 时间:2018/9/13 浏览:723次
法院查封的财产贴上了封条,可以想撕就撕下来吗?最近,李某就为自己想撕就撕的任性付出了代价。
【简要案情】
这是一起因欠债引发的案件。李某曾向杨某借款10万元,到了还款日期,李某却并未还钱。杨某不愿意了,将其起诉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及利息。
虽然有了法院判决,李某却还是不还钱,无奈之下,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按照程序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再一次敦促李某还钱并要求他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没想到李某是铁了心不打算还钱了,对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置之不理。
不配合就不用执行了吗?李某的如意算盘落空了,法院依法对李某的货物及存放货物的仓库进行了查封,在仓库门上加贴了封条,并因他未按要求申报财产对他拘留了15天。恢复自由的李某开启了“任性到底”的模式,竟然撕毁封条,将仓库内的部分货物出售了。这下李某“摊上大事”了。问题的性质发生了改变:李某不仅仅是涉及欠钱的民事纠纷了,而是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了。法院再次对李某拘留了15日,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
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是保证案件执行到位、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必要手段,非经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处置被采取措施的财产。为保障案件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法律对破坏查封等执行措施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李某在因拒不申报财产已经被拘留15日的情况下,又故意撕毁法院的封条,出售法院查封的货物,抗拒法院的执行,情节较为严重,已经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法官提示】
查封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最常用的强制执行手段之一,虽然查封只是让债务人对自己的特定财产丧失处置的权力,在法院拍卖、变卖完成前并不会丧失所有权,但是债务人对于被查封的财产不可以有转移、设定负担或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看起来,法院的查封可能只是在财产上贴了一张薄薄的纸,但这张薄薄的纸背后所承载的却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随意撕毁封条就是在践踏法律,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做的是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企图通过非法方式抗拒执行、逃避执行,只会得不偿失。一时任性蔑视法律,罪刑加身悔之晚矣。
关键词: 欠债后铁了心不还 货物被查封 任性撕毁封条处置货物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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