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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出资购房为何得不到房屋产权

作者:董补民    时间:2018/9/14    浏览:769次

  【案情简介】

  2008年,正在读大学的小姜,以其个人名义通过中介够得了一套三室一厅的房产,购房后小姜委托中介将其中二个房间对外出租。该房首付款和还贷的资金中有一部分,来自于其父老姜的银行卡。

  2012年,老姜和妻子李某诉讼离婚。此后,老姜再娶,经父子协商,一致同意:小姜将对外出租的二个房间 收回,提供给老姜及其后妻居住,此后的房贷由老姜负责归还。

  2013年,老姜向法院起诉,声称该房是他借用小姜名义购买,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归老姜所有。

  【审理结果】

  经过二次庭审,老姜被迫撤诉。

  【律师点评】

  老姜起诉后,小姜及其母亲李某经人介绍,找到本律师要求代理。

  经与小姜及其母亲李某谈话,本律师了解到几项重要事实:1、该房是商品房,房子是小姜母亲李某和老姜选的,但购房合同、房贷合同和发票上的名字都是小姜,该房现已取得产权证,产权登记在小姜名下,房产证原件被老姜藏起来了;2、老姜和后妻现仍住在该房中,老姜将小姜赶出了该房。3、老姜偕后妻入住该房前,该房物业费由小姜支付,老姜偕后妻入住后,该房物业费改由老姜支付;4、首付款和还贷资金中各有一部分来自老姜,另一部分是来自亲戚赠款。老姜提供的资金,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从老姜的银行卡账户划至小姜银行卡账户,再以小姜名义支付给卖方和银行;5、老姜于2012年和小姜母亲李某诉讼离婚,法院为此制作了调解书,其中记载的夫妻共有房产中并不包括本案争议房屋;6、在购买该房前,老姜及其前妻李某收入都不高,而且,曾向银行和亲戚借了大笔款项,用于购买其他房屋和小轿车,部分债务至今尚未还清。

  为此,律师代理,向法庭主要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该房不是老姜所购。

  1、老姜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名购房的事实。

  首先,老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小姜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约定,小姜本人也一直否认双方之间有借名购房的约定;

  其次,该房是2008年购买的,购房时老姜与小姜母亲李某尚处于有效婚姻关系内,如果该房是老姜所购,那么,该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在2012年老姜和李某诉讼离婚时确认为夫妻共有房产并予分割,但2012年离婚调解书中记载的夫妻共有房产并不包括该房。

  2、老姜根本没有支付房款的能力。现有证据表明,老姜收入不高,并且,在该房购买前,老姜及其前妻李某已负债累累,部分债务至今都未能还清。

  二、该房是小姜所购。

  1、购房合同、房贷合同及发票上的名字均写的是小姜。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也是小姜。购房后,小姜一直住在该房内,承担了大部分物业费用,而且,小姜长期将该房中的部分房间以小姜自身名义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老姜对此知情,但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

  2、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购房资金主要来自于亲戚对小姜的赠款。

  三、老姜即使提供了部分购房资金,对房屋产权归属也并无实质性影响。

  1、依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产权证是表明拥有物权的证明,产权人身份主要应依照登记簿和产权证的记载内容加以认定。

  2、从实务上看,提供购房资金的主体,并不一定会获得房屋的产权,比如,某人向银行贷款购房,银行虽然是购房资金的提供者,但其并不能以此主张并获得房屋产权。在本案中,即使老姜提供了部分购房资金,也并不能证明其就是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而且,由于资金是在老姜和李某婚姻关系有效期间内提供的,该资金应为老姜和李某夫妻共同财产;提供资金给小姜的行为,应视为老姜和李某夫妻二人共同对小姜的赠与。老姜和李某的离婚调解书中并未提及该笔资金,也从侧面证明了该笔资金已赠与给小姜,不存在让小姜返还该资金的问题。

  综上所述,老姜的诉讼请求毫无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悉数驳回。

  法庭最终采纳了本律师全部代理意见,老姜被迫撤诉。

关键词: 父亲出资购房为何得不到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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