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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秦先俊    时间:2018/11/5    浏览:765次

  近日,南川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员工获得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赔偿金。

  【案情介绍】

  4月17日,大四的刘某到某公司应聘收银员工作,底薪为1700元。但该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刘某购买社会保险。5月30日刘某提出辞职,并于第二天移交了钥匙。随后,刘某多次与该公司沟通,希望公司支付5月份的工资,但该公司不断推脱并告知刘某离开单位便按旷工处罚,不应获得劳动报酬。7月初,刘某向南川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以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随后刘某向南川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刘某在上班时虽还是学生,但在公司上班时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其在校学生的身份与劳动者身份并不冲突,因此刘某具有与被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在诉讼中,刘某以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5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7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于2018年4月17日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被告经营超市的店长提出了明确的离职申请,并于2018年5月31日完成了交接手续后未再去超市上班,故,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

  由于原、被告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被告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后未按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两倍工资,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上班期间的正常工资,因此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两倍工资差额860元(1700元/月÷21.75天×11天)。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8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未满六个月,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半个月的工资850元(1700元/月÷2)作为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 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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