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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撞上车库出风口索赔开发商 房屋存在质量瑕疵要担责

作者:万永福 杨鹏润    时间:2018/11/13    浏览:821次

  辛辛苦苦攒钱买了一套房,到手后才发现有特殊情况影响居住,家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秦某就遇到了这样糟心的事情。

  【简要案情】

   2016年2月,秦某圆了买房梦,在县城里买了一套房屋。左等右盼,终于等到了交房的日子。但是,这套看起来并无异样的房子却经不起查看,秦某很快发现阳台处竟然有两个地下车库的出风口。

   显然,这不是秦某想要的房子,不仅看着难看,车库出风口排出的气体、噪音等污染,也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于是,秦某拒绝与开发商办理交接房子的手续。

   回想买房这前前后后,秦某越发生气,这套房屋有这种特殊情况,“开发商原本应该在出售时说清楚呀”。但是,开发商自始至终对此只字不提,实在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定。思来想去,为求公道,秦某决定诉诸法院,请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侵害了秦某的知情权,且车库出风口与涉案房屋相邻,对涉案房屋的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影响,从车库出风口排除的气体、噪音等污染对秦某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也会造成一定影响,判决开发商赔偿秦某损失3万元。一审宣判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地下车库出风口毗邻秦某房屋阳台,影响了房屋适宜居住的使用目的,开发商所售该房屋具有质量上的瑕疵,应据此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对购房者负有的首要合同义务是其出售的商品房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尽管大多数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会对商品房质量标准作出非常具体明确的约定,但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使在合同对商品房质量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是商品房购销合同当然的一部分,若开发商销售房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相关标准,其仍应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同时,依据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和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规定,开发商有义务也有能力采取措施保障房屋环境质量符合标准,实现房屋安全、适宜居住之使用目的。

   根据生活常识,车库出风口主要用于排放地下室的气体,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噪声、粉尘、废气等污染物质,该出风口毗邻秦某房屋窗户、阳台,对其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显而易见,影响房屋适宜居住的使用目的,开发商所售该房屋具有质量上的瑕疵,应据此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寄语】

   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外部表现形式,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尊重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达,认定合同有效并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约束力。但在“白纸黑字”之外未明确记载于书面合同之上的内容,应当根据诚信原则、交易习惯、合同目的等确保物之使用符合日常规范,双方仍互负有“合同”之外的义务。

关键词: 买房撞上车库出风口索赔开发商 房屋存在质量瑕疵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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