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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亲家名义买地修房损失惨重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出让

作者:谭中宜 翟维玲    时间:2019/1/25    浏览:768次

  一场婚姻的破灭,让家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镇朱家槽村的朱某“赔了夫人又折兵”,连自己花钱买下并装修的房屋也没了。告到法院,法院竟然也没有支持他的诉求。

  原来,朱某为了让儿子与西沱镇另外一个村子——西山村的村民彭某的女儿顺利结婚,就在女方家所在的白家屋组购买了一块土地,用于修建房屋。花了不少钱买地修房又装修的朱某,深知自己并非白家屋组村民,办理不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于是,他和亲家一商量,用了彭某的名义办理上述手续,缴纳了耕地占用税500元,之后也以彭某的名义获得了房地产权证。

  然而,朱某的这一番谋划却毁在了儿子手里。朱某儿子与彭某女儿的婚姻没有走到尽头,很快就因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随后,房屋的权属问题也让朱某与彭某产生了纠纷,各不相让。后朱某向石柱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石柱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争议的房屋归朱某所有。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农村村民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分配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朱某不是西沱镇西山村白家屋组的村民,自然无法取得白家屋组的宅基地。对此,朱某显然是知晓的。为了规避法律的这些禁止性规定,朱某采取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借用彭某之名修建诉争房屋的方法,其建造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之规定,故不能因其建造行为取得诉争房屋的物权。

  【法官寄语】    

在法律属性上,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的身份所享有的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福利。法律限制一户一宅,是为了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在成员之间的资源分配更加公平。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即使在购买的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屋,也不受物权法的保护。

关键词: 借用亲家名义买地修房损失惨重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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