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后仍需对其合伙期间债务担责
作者:孟祥涛 时间:2019/2/18 浏览:739次
【案情简介】
张某、赵某与王某合伙开了一家火锅店,拖欠孟某一笔10万元的债务。因经营不善,连续亏损,火锅店经营三年后张某要求撤资退伙。经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按照合伙协议分担了其中的3万元债务。张某退伙后,拒绝了孟某要求其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孟某无奈之下将三者诉诸法律,要求其共同承担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
张某虽然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根据合伙协议退伙,但是不能免除其对外债务的全部责任。因此判决要求三者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三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关键词: 合伙人退伙后仍需对其合伙期间债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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