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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产 两份遗嘱

作者:滕秋梅    时间:2019/3/12    浏览:772次

  年近80的老太生前膝下无亲生子女,与丈夫共同养育了丈夫与前妻所生的三个子女,在丈夫三个子女成年外出读书后,两位老人因身边无子女,倍感年老孤独,而此时自建房内一名未婚女租客的男婴呱呱落地,因同情未婚母亲的遭遇,老太与未婚女租客经协商,抱养了这个刚刚出世的男婴,并将男婴改随其姓,最终男婴与老太相依相守14年,给老太的老年生活带来了的欢乐。老太在临终前没有忘记抚养了15年的男孩,立好遗嘱,对其身后事及遗产的分割做出了妥善安排,并在遗嘱中表示希望养子女懂得感恩,不要为了遗产争吵,反目成仇。但事与愿违,在老太死后的几个月,遗产的受遗赠人与老太的三个养子女就因遗产分割产生了矛盾,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

  黄老太与丈夫李某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两人一直共同抚养李某与前妻所生三子女,分别为本案被告李雪(化名)、李梅(化名)、第三人李强(化名)。三个子女成家后各自生活,黄老太夫妇独自在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的住所居住。1998年黄老太抱养了本案原告青某,但一直未办理收养手续,2002年李某去世后,黄老太继续抚养原告青某,直至2013年初黄老太去世。

  在去世之前的几个月,黄老太由五塘镇政府信访中心工作人员代为起草遗嘱一份,并在五塘镇司法所、五塘社区及村委干部的见证下将位于五塘镇的一栋自建房属于黄老太份额的十分之六比例赠给原告青某。两被告及第三人对该份遗嘱上黄老太的签名及遗嘱中的内容有异议,认为立遗嘱时黄老太已处于意识不清的状态。由于原、被告双方就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将黄老太的三个养子女一同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黄老太临终前的遗嘱合法有效,并确认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的楼房属于黄老太份额的十分之六比例赠给原告青某。

  【法院审理】

  庭审中,黄老太的三个子女提出:黄老太与其夫早在1994年已立遗嘱,遗嘱中两人对五塘镇的自建房做了如下安排:楼房平均分成东、西、中三份分别由第三人李强、被告李雪、被告李梅继承。李某于2002年去世,其订立的遗嘱已经生效,遗嘱继承开始。但是原告提交的遗嘱将该房产属于李某的部分作为遗嘱人自己的遗产进行分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本案经过一、二审的审理,最终认定1994年的代书遗嘱为无效遗嘱,2012年的遗嘱为合法有效的遗嘱,并按照黄老太所占份额及其遗嘱的意愿,判决青某所得份额应占房屋的21.3%。

  两份遗嘱同为代书遗嘱,但效力却截然相反,一份是有效的,而另一份却是无效的,这就涉及到代书遗嘱的生效要件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1994年的遗嘱仅该有黄老太和李某的私章,并无两人签名,且从文化程度、当时两人的身体状况及私章使用上看,两人缺乏不签名而使用私章的必要,因此法院认为1994年的代书遗嘱因缺乏法定要件应为无效。而2012年的代书遗嘱上有代书人、见证人及遗嘱人的签名,符合法定要件,因此为有效遗嘱。

  【法官提示】

  如老年人因年事已高,受文化水平、身体健康状况影响而无法亲笔书写遗嘱,从而选择以他人代书方式订立遗嘱的,应同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将订立遗嘱的过程记录下来,同时应保存好老人生前就医的病历材料,以证明老人订立遗嘱当时的身体状况。

关键词: 一套房产 两份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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