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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知情这笔借款是否为双方共同债务

作者:张莉霞    时间:2019/4/1    浏览:815次

  【基本案情】

  从2013年起,被告袁某多次向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8月21日,被告袁某尚欠原告款50万元,当天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一支。同年9月2日,被告袁某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以上两支借条的借款人均为被告袁某。后被告袁某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袁某及其妻子牛某偿还以上借款及利息。 庭审现场:被告袁某辩称其向原告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并不知情,该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开支。被告袁某的妻子牛某也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借贷事实,原告与其丈夫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不知情,即使他们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该款项其未花费一分。故其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袁某欠原告款55万元,事实清楚,被告袁某应当按约定返还借款及利息。原告主张被告袁某借其款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因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经被告牛某认可,或该借款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最终判决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5万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对被告牛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是民事纠纷中最为常见的纠纷。为了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实践中,该规定确实保护了许多债权人的利益,但同时也出现了虚假诉讼的现象,损害了夫或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在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向他人出借借款时,一定要写明借款人,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作者单位:沁水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 夫妻一方不知情这笔借款是否为双方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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