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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隶属关系不存在 认定劳动关系无依据

作者:聂凯、罗剑兵    时间:2019/4/8    浏览:815次

  【简要案件】

  刘扬(化名)系一名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有一家木材加工厂,经营方式为工厂提供设备,请人加工木材。2008年,因有一批木材需要加工,刘扬请方迈(化名)等5人为工厂加工木材,但工厂并不对加工人员进行管理,而是回收加工好的木材,按加工量进行结算加工报酬。方迈由于承接加工活后忙不过来,于是又叫来方敏(化名)等人帮忙,同属方迈小组,加工报酬由方迈以压机组工资的形式并以其名义向加工厂财务领取后分发给各人。

  在工作期间,刘扬与方迈等人之间并无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刘扬亦未为方迈等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费。之后,由于方迈等人与刘扬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方迈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其与刘扬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刘扬支付其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补缴其在厂工作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费。刘扬不服,遂向法院起诉,主张其与刘扬等人之间为加工承揽关系,要求否决仲裁裁决确认其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及由此产生的各项义务承担。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加工承揽人应系具有一定专业性或技术性的人员,除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来完成主要工作,承揽方除获得劳务报酬外,还可获得差价或其他的利润。本案中方迈等人均非专门从事木材加工的专业性或技术性人员,且其加工木材的设备也不可能由其自行携带或自备,而是由刘扬所提供,方迈等人在刘扬的场地内加工的行为实质也并非是向刘扬交付加工成果,而是提供加工劳务本身。至于刘扬对在其工厂进行木材加工的相关人员没有考勤和制度管理,这是由于其自身管理松散、场所生产条件不完备决定的,不能以此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另外,方迈等人以方迈的名义按加工合同产品数量领取报酬,这仅能说明刘扬对工资的结算系以各加工小组为单位,与方迈等人之间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故法院认定刘扬与方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判决刘扬支付方迈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额外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后,方迈等人因对一审法院核定的各款项数额有异议,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刘扬则以一审法院认定其与方迈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错误为由,亦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扬对方迈等人没有考勤和制度管理表明双方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没有人身隶属关系,且方迈等人向刘扬提供的劳动亦符合临时用工和承揽加工的特征,认定刘扬与方迈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认定刘扬与方迈等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方迈等人对刘扬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方迈等人在刘扬的木材加工厂做工时,既没有刘扬向方迈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也没有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也没有加工厂对方迈等人进行考勤的记录,这固然有刘扬加工厂管理松散、缺失方面的原因,但却也能够看出刘扬对方迈等人并无约束管理的意思表示,其仅对方迈等人的加工成果按时按量结算报酬。与此相印证的是,方迈与其同一压机小组的组员的工资报酬是由方迈一人以小组名义领取后再与各组员平分的,加工厂并未直接向方迈等人发放过工资,也没有支付工资的相关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综合上述事实来看,刘扬与方迈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既不符合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表述的劳动关系成立的特征,也无第二条所规格的各项确认劳动关系的凭证,因此认定刘扬与方迈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另外,本案中刘扬加工厂的加工木材工作专业技术程度相对较低,实践中工人只需经过简单培训即可胜任,并不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并不能因此否定其具备承揽加工的特征。而加工设备与场地均由加工厂提供,既证明了方迈等人所从事的加工工作资质要求相对宽松,再结合方迈等人并无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的事实,也表明了方迈等人从事的加工工作同时还具有临时用工的特征。

  综上所述,本案中不应认定刘扬与方迈等人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关键词: 人身隶属关系不存在 认定劳动关系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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