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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动迁分割需考虑居住状况及对房屋贡献大小

作者:韦勇    时间:2019/4/16    浏览:714次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原告祝家如与祝家昌为兄弟关系,原告李招迪与祝家如为夫妻关系,原告祝丽为两原告生育之女。被告祝家昌与杨金华为夫妻关系,被告祝蕾为两被告生育之女。

  本案系争房产上海市平凉路某弄东某支弄某号底层统客是承租公房,原承租人为祝家如与祝家昌之母吴玲妹。吴玲妹于2001年8月过世,后系争房产由三被告居住。原告、被告因报出生、知青回沪及婚姻关系等原因先后落户于系争房产。

  2010年8月系争房产动迁,因此证房产承租人变更及动迁安置事宜,原告与被告争执不休。后由当地物业于2010年10月27日,指定祝家昌为系争房产承租人。同日祝家昌与动迁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并确定系争房屋拆迁安置人口、托底保障人口均为本案原告与被告六人,获得各项货币补偿款约160余万元。祝家昌订购了杨浦区及南汇房源各一套,余款9万余元由祝家昌持有。

  原告认为祝家昌未经原告同意,自行替原告选定南汇郊区房屋,损害了三原告利益,要求对于拆迁利益160万元均分,南汇房产归三原告所有,对于补偿款差额部分由三被告补足。(以上为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为化名。)

  【法院判决】

  被告祝家昌、杨金华、祝蕾应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家如、李招迪、祝丽上海市平凉路某弄东某支弄某号底层统客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5万元。

  【律师评析】

  诉讼过程中,经法院释明,三原告认可了物业祝家昌为系争房产承租人,对于动迁项目的组成及补偿数额没有异议。

  本人作为被告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了被告得知动迁消息后,第一时间通知了原告一家,而原告却通过藏匿租赁卡,强令被告一家做“钉子户”,并至动迁组吵闹等方式,拖延动迁顺利进行,最终导致被告一家没有在动迁第一批办理,造成了动迁奖励的损失。考虑到居住状况物业公司指定了被告祝家昌为系争房产的承租人,由祝家昌作为承租人与动迁公司签约,在此过程中祝家昌为原告一家申请了托底保障,并安置了南汇的房产,保障了原告一家的居住利益。考虑被告一家一直居住于系争房产内,对于房屋的养护贡献较大,因此搬家补助及速迁奖励等归实际居住人所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

  法院认为公房拆迁所得的补偿款、房屋或其他权益是承租人及同住人依法获得的补偿与安置,是其居住权形式上的转化,由相关人员同等享有。对于代理人的辩称意见,法院考虑到各方的生活现状、补偿款的组成及订购房屋情形,考虑到承租人的维护义务,作出了如上判决。

关键词: 使用权房动迁分割需考虑居住状况及对房屋贡献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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