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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场放债钱被卷走非法借贷不受保护

作者:梁平妮    时间:2019/6/11    浏览:716次

  【裁判要旨】

  为圆发财梦,威海市民隋某千里迢迢从山东奔赴上海,在赌场放起了高利贷。借贷人无力还款选择跑路后,为挽回经济损失逼迫同伙签了借条,并将同伙告上法庭诉请还款。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简要案情】

  威海市民隋某在听丁某说到在上海放高利贷可以赚大钱时,便跟随丁某以及另外两名同伙一起飞往了上海。深知“放贷有风险”的隋某和丁某,为了寻找合适的放贷场所四处考察,不久便在一家赌场遇到了正在赌博的薄某。在得知二人来意后,薄某向隋某承诺,若由他来帮忙在赌场放贷,每放贷1万元每天可交给隋某200元的利息。如此高额的利息令隋某心动不已,当即取了5万元现金交给了薄某,而薄某则每天向隋某交纳1000元的利息。

  但是好景不长,没多久薄某就因赌博输光了钱跑路了。隋某利息没收多少,连本金也打了水漂。于是隋某将损失归咎于丁某身上。一通威逼之后,“被欠债”的丁某被迫按照隋某的要求写了两张共计68000元的借条,这其中,5万元是隋某借给薄某的本金,剩下的18000元则是薄某欠他的利息。拿到借条的隋某安心了很多,他想着有“铁证”在手,自己损失的钱财就可通过法律途径来向丁某索要。隋某拿着借据来到法院,诉请丁某偿还欠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隋某主张钱款系被告所借,其中数额为5万元的借条是于2016年4月在威海市原告家中所签。而被告辩称借条所载明的借款均系原告向赌徒高利放贷的赌资及利息,且借条签订地点系上海,并提供了证人高某、林某出庭作证。法官奔赴上海调取了原告酒店住宿记录,也证实了在原告主张的时间段里,其身处上海而并非威海,故原告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

  威海经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借条,但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等,不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隋某是将钱款用于在赌场高利放贷,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可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出借人在明知借款人用于赌博、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钱的,其借贷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为了守护自己的幸福生活,要认清赌博危害,拒绝赌博恶习,远离高利贷。(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关键词: 赌场放债钱被卷走非法借贷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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