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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衍生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认定

作者:周宇波    时间:2019/7/31    浏览:782次

  【简要案情】

  A公司诉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甲区人民法院判决由B公司支付A公司所欠工程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判决生效后,B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后经上级法院指定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B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第三人C公司以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对该笔工程款享有所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A公司诉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

  【案件分歧】

  针对破产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由哪个法院管辖,立案审查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法院管辖。理由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应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的规定出自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根据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应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法院受理该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理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由此可知第三人撤销之诉系专属管辖,而该案虽然是破产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其本质上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理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

  【案件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破产程序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破产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仍是一种第三人撤销之诉,理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破产衍生诉讼均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立法初衷是为方便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能够更加全面清晰地掌握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而对破产企业进行全面科学的破产清算,实现对破产企业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而破产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一种新诉讼类型,其审理重点在于原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或瑕疵,是否侵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非破产企业及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合法,能否纳入资产分配表中。故,其不应属于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的受案范围,该案的管辖也应参照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专属管辖。

  二、破产程序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生效裁判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清事实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受理破产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利于案件审理和原审法院自身纠错功能的发挥。一方面,前述可知,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熟悉原审案情,掌握诉讼材料,由其受理该案既有利于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又可以保证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原判决既判力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若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受理该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仅加重了法院对原审案件事实和案情的审理负担,延长审理时间,更不利于充分保障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受理案件,有利于原审法院通过该第三人撤销之诉发现隐藏在案件背后的虚假诉讼或审理漏洞,倒逼原审法院自我纠错和自我监督能力水平提升。

  三、破产程序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生效裁判法院审理能够避免程序混乱

  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受理破产衍生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够减少审理和执行上的混乱。首先,如果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受理破产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会出现由一个法院审理并撤销另一个法院生效裁判的奇怪局面,特别是当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级别低于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时,便会产生低级别法院撤销高级别法院生效裁判的怪象,从而导致审理上的混乱。其次,如果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受理该案,在执行法院管辖上亦存在管辖权分配问题,尤其当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对原裁判作出改判,而原审法院却已对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时,即存在着执行回转时,情形将更为复杂。因而,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受理该案能避免在审理和执行程序中遇到的困境。

  综上所述,破产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其特殊之处在于该撤销之诉的诉讼主体正向法院申请破产,具有破产衍生诉讼的表象特征,管辖受理上与破产衍生诉讼的集中管辖存在冲突,但并不能因此而改变此类诉讼系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特征。故笔者认为,此类诉讼参照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专属管辖更为妥当。

关键词: 破产衍生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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