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治污修建垃圾场反致田地受污染 法院判决镇政府修复受污染土地
作者:翟维玲 时间:2019/8/22 浏览:791次
【裁判要旨】
家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临溪镇的谭某没想到2011年的一场暴雨将他和临溪镇政府,拖入了一场历时长达6年的纠纷之中……
【简要案情】
为填埋镇上产生的垃圾,2006年,临溪镇政府在谭某的承包地北面修建了垃圾临时处置场。这本是一件有益于当地群众的好事,但从一开始就存在隐患。原来,该垃圾场是临时修建的,既无规划立项,也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外,垃圾场运行中,也存在问题:未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未建污水收集设施,也没有采取防渗及防臭等环境保护措施。
2011年,一场暴雨过后,因为临近垃圾场,谭某的承包地一夜之间被灌满了垃圾。这样的承包地根本无法继续耕作,于是谭某去找临溪镇政府解决这个问题。协商到2013年10月23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临溪镇政府对土地进行恢复。但清理的结果并未得到谭某的认同,直到2014年2月25日,双方达成另一份协议:由临溪镇政府给予谭某经济补偿,谭某承诺永不反悔。之后,谭某仍然不愿耕种那些“被污染过的”土地,他坚持认为土地中仍有未彻底清除的垃圾、污水渗透等。与临溪镇政府再度交涉无果后,2016年,谭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临溪镇政府立即停止对谭某承包土地的污染侵害并对污染土地恢复原状,除此之外还请求临溪镇政府赔偿谭某2014年至2016年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临溪镇政府对涉案垃圾场内垃圾予以清除并作无害化处理,并赔偿谭某的经济损失;谭某自行对承包地进行翻作并清除垃圾,临溪镇政府赔偿谭某土地翻作及垃圾清除费用1800元。
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了临溪镇政府赔偿谭某经济损失的判项,撤销其他判项,改判由临溪镇政府对修建的涉案垃圾场做无害化处理,同时对谭某受污染的承包地进行治理,均需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并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临溪镇政府修建的垃圾场污染了谭某的土地的事实并无争议,临溪镇政府应就修建垃圾场对环境造成影响,导致谭某无法耕种土地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受污染土地的治理问题。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以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结合本案实际,二审法院认为由污染者临溪镇政府承担处理垃圾场、治理受污染土地的责任更为妥当。一审判决由谭某自行对土地进行清理,相应费用由镇政府承担的修复方式不能保证受到污染的土地得到有效治理,因此二审改判由临溪镇政府对受污染土地进行治理。
【法官寄语】
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为解决农村垃圾、污水治理的难题,达到生态宜居的要求,各地乡镇政府大力修建垃圾处理场。这本是一件有益于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的好事,但是政府应注意修建垃圾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规划立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出现本案中为了治污反而“致污”的情况。
关键词: 为治污修建垃圾场反致田地受污染 法院判决镇政府修复受污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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