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到1年本息已翻倍 年利率超36%借贷协议法院不认同
作者:徐锒 翟维玲 时间:2019/9/17 浏览:767次
原本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以高额利率借来的贷款发生纠纷后,法院怎么就不支持当初的协议约定了呢?方某起初就没琢磨明白这个问题。
【简要案情】
在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方某向资金周转不灵的朋友杨某多次出借款项,尽管双方约定的利息有点高:按月利率5%计算,年利率高达60%。但是,架不住“两厢情愿”:方某提出利息要求,杨某自信生意经营状况可以好转,还本付息没有问题。前前后后,方某共向杨某累计借出款项多达96万元。
此后,杨某分19次共向方某偿还了84.4万元。但每次还款时,双方并未明确所还部分款项是借款本金还是利息。直至2015年3月,为了对前期债务清偿状况做个梳理,双方进行了对账。结果让杨某大吃一惊,由于利息约定过高,96万元借款的本息之和已经高达180多万元,除去先前已经偿还的84.4万元,杨某尚欠方某100万元。
杨某自然是很不情愿,怎奈当初5%的月利率是经过他本人同意的。无奈之下,杨某和方某还是签订了《对账协议》,协议载明:截至2015年3月10日,杨某尚欠方某借款本金100万元。付出巨大代价借来的钱最终没能改善杨某的处境,此后不久杨某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再也无力对方某进行清偿。2018年4月8日,方某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依照《对照协议》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按年利率 24%计算,支付其从 2015年 3 月 1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审理】
这一要求并未得到法院认同。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签订《对账协议》前,杨某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为杨某偿还的借款本金。在计算每一笔还款数额后,对账协议签订之时,杨某尚欠方某借款本金应为33万元。酉阳县法院遂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方某借款 33万元,并支付方某按年利率 24%计算从 2015 年 3月 1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如果不超过年利率24%,若借款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出借人请求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如果超过年利率36%,超过36%的部分为无效约定,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在年利率24%-36%区间,如果借款人支付的,出借人可以不用返还,但如果借款人尚未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则出借人最高只能按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利息。
本案中,从方某和杨某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协议》来看,其中所约定的月利率为5%,年利率高达60%,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的上限,超过部分无效。因此,对于杨某已经支付的利息,法院支持按年利率36%计算,超额支付的部分冲抵借款本金;对于尚未支付部分,应按年利率24%计算。
【法官寄语】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约定利息,一定程度上可以督促债务人勤勉地履行还款义务,增强对出借人的物质激励。然而,对利率的约定必须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这既是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是公平交易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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