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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前被告已死亡的处理方式探析

作者:陶然    时间:2019/10/25    浏览:886次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郑某签订《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4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李某、张某签订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李某、张某在前述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34万元,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按约支付了上述借款,但被告郑某未能按期归还,担保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截止2019年5月,被告郑某拖欠本金本金316750.79元、利息18481.5元、罚息45744.59元。为此,某银行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被告李某、张某提出被告郑某因脑溢血于2019年初死亡。

  【案件分歧】

  关于原告起诉前被告已死亡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观点一、应当终止诉讼。被告死亡后,暂无继承人参加诉讼,案件没有适格的被告,应当终止本案诉讼。原告可另行起诉被告的继承人。

  观点二、应当准许原告撤诉。被告死亡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如原告撤回起诉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观点三、裁定驳回起诉。被告死亡后,被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出于为不当立案的程序补救,应从程序上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具体如下:

  1、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区分来看,起诉涉及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被告死亡,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则原告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驳回原告起诉,重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采用驳回起诉裁定形式更为合理。

  2、从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事项的整体性来看。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事项的一般表述为:被诉主体+责任。前部分“被诉主体”是主体资格问题属于程序意义。被诉主体死亡导致主体不适格,原告没有诉权,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原告可以另行起诉被告的继承人。

  3、从起诉与诉权的关系来看。诉权是起诉的基础,起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起点。若被告死亡导致主体资格不适格,则司法救济本身就没有意义,诉讼程序就应当立即终止。因此,没有诉权的起诉是无本之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以节省司法资源。

  4、从不当立案的司法救济来看。原告起诉前被告郑某已死亡,原告的诉并不成立,只因法院当时不知情而立案,为此本案实际提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在立案后适用合法程序妥善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由此可见,驳回起诉是立法为不当立案设置的程序补救,本案郑某的诉讼主体资格丧失,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这一情形理应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关键词: 原告起诉前被告已死亡的处理方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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