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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仍应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作者:兰国彭    时间:2019/10/9    浏览:690次

  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仍应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仍应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肖某某分别向许某某、姜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等人借款,并向许某某、姜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等人出具借条。肖某某于2019年3月7日死亡。许某某、姜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等人分别到法院起诉要求肖某某的继承人即肖某某之子肖某甲、肖某某之女肖某乙、肖某某之母廖某某在继承肖某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肖某甲、肖某乙均书面放弃继承肖某某所有遗产,廖某某在庭审中也称放弃继承肖某某所有遗产,并均称未曾继承肖某某遗产,也均未明确肖某某是否存在遗产及遗产范围。

  【法院裁判】

  肖某甲、肖某乙、廖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继承肖某某的遗产范围内分别支付许某某、姜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等人的借款及相应利息。原、被告均未上诉,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案件分歧】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是否还应承担责任,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继承人已经放弃继承,不应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肖某甲、肖某乙、廖某某均已放弃继承肖某某所有遗产,就不应再承担责任,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部分继承人未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则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则全部继承人仍应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肖某某的全部继承人肖某甲、肖某乙、廖某某均放弃继承肖某某的遗产,肖某甲、肖某乙、廖某某仍应在继承肖某某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观点较为统一,不再赘述。如果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则全部继承人仍应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落实债务人责任。

  继承人同被继承人的关系较为特殊,通常情况下对被继承人是否存在遗产及遗产范围、种类、数目、现状及是否分配遗产及分配遗产等情况最为了解,如果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则不再承担责任,则有可能发生道德风险,为躲避债务不排除存在隐匿遗产、隐瞒遗产已分配的事实,不积极主张债权或低价处理遗产,甚至损坏、转移遗产,以判决方式明确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可发动继承人主动寻找、发现被继承人遗产,又减少了债权人在被继承人遗产清偿中继承人带来的阻力。

  另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债权人举证证明被继承人遗产情况较为困难,继承人主动举证证明遗产情况较为少见。判决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可启动更全面、更有效的措施,发现、查询被继承人遗产情况,从而更有力度的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第二、有利于防止继承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不确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之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则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处不稳定状态,不发生确定的法律后果。若继承人存在受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况下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人仍可以翻悔,逃避继承人责任,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故仅以继承人放弃继承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若继承人在遗产执行处理时翻悔,势必增加原告的诉累及执行阶段的不确定性。

  第三、更符合法律精神,也未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是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和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应当由被继承人个人承担的债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继承法确定了遗产继承中债务清偿概括继承原则和限定继承原则。所谓概括继承原则,就是指在继承中的继承人在享受继承遗产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是说,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所谓限定继承原则,就是指本条中所称的“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判决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是符合概括继承原则和限定继承原则。同时,被继承人的财产和继承人的财产是独立的,判决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未损害继承人合法的财产权利。

  此外,当债权人以诉讼的形式要求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法院认可债权人的要求后再由继承人承担诉讼费用违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故此时不宜由继承人再承担诉讼费用。

  第四、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果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就丧失了胜诉权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则有可能因为法院给出的裁判结果造成原告正当债权无法实现。原告不能从最具可能的遗产知情人即继承人处获得被继承人遗产信息,不能直接将被继承人的遗产据为己有,也不能实现遗产经济价值。若被继承人有多处债务,则各债权人势必争抢涉案遗产以清偿债权,不排除债权人与继承人存在关系密切的情形或“私下交易”的情况发生,从而损害其他平等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公平、法治、有序等价值理念。如果判决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从法律效果上,可充分保障原告债权进入实体审理,其债权在得到生效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可依法通过执行程序最大可能的实现债权人债权,从社会效果看,可促使继承人积极发现、管理、处置遗产,防止众多债权人无序争抢涉案遗产,可平等的保护众多债权人债权,杜绝社会资源、司法资源浪费,促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有序、依法处理。

  【立法建议】

  在制定民法典继承篇中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确定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责任、权利、义务、终止、监管等,明确遗产清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等,从而从制度上保证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仍应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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