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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支付以必要合理为原则 法院认定择校费不属法定义务范围

作者:张宁 翟维玲    时间:2019/10/21    浏览:736次

  夫妻离婚后,负责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是否也有义务支付如今并不少见的“择校费”呢?

  【案情介绍】

  张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2009年,由于长期感情不和,张某与妻子刘某的婚姻难以维系,双方便选择离婚。由于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有重大分歧,双方协议离婚未果,最终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刘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年仅9岁的女儿小玉由母亲刘某抚养,父亲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小玉年满18周岁止。

  此后数年间,小玉一直跟随母亲刘某生活,衣食住行都由母亲料理,大事小事也都是母亲做主。父亲张某则按照当初的离婚判决,按月支付小玉300元抚养费。

  双方之间本相安无事,直到2016年。这一年,16岁的小玉中考失利,以她的成绩,只能上一个普通高中。母亲刘某不甘心,又刚好遇上心仪的私立重点高中出台了招生政策:支付择校费4万元,未达线考生即可入学。

  在没有同张某商量的情况下,刘某决定向这所高中支付择校费,换取小玉的入学机会。在足额支付择校费后,小玉顺利升入这所高中。入学事宜办妥之后,刘某想到,“这4万元择校费不能由我一人负担,张某作为父亲,理应分担一半。”于是,刘某先是打发小玉去找张某要钱,自己后来也上门催要,但均遭到生活本就拮据的张某的拒绝:“择校费不属于抚养费,这笔钱我不掏。”刘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支付由刘某垫付的择校费2万元。

  【法院判决】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离婚后,父母作为法定抚养义务人,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抚养费的支付要坚持必要、合理的原则,即抚养费应为子女接受教育必不可少。而择校费实际上是学校对入学考试成绩未达计划录取线或学校所在户籍地之外异地入学的学生进行招录时,以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额外收取的一种费用。因此不应当将支付择校费理解成父母的强制义务。

  本案中,由于高中教育已经超出九年义务教育的范畴,小玉在未被重点高中录取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其他教育方式。因此,额外支付的择校费不是必要、合理的费用,刘某要求张某给付择校费2万元的主张,超出了必要的教育费范围。刘某事前亦未与张某就择校事宜达成一致,且张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负担该费用,故对刘某要求张某承担该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离婚之后,夫妻双方也许可以形同陌路、不相往来,但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永续、亲情长存,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发生变化。面对共同承担的抚养职责,一方面,父母双方要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不可推诿懈怠;另一方面,父母双方也应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子女成长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充分协商,不得擅自增加对方的抚养负担。

关键词: 抚养费支付以必要合理为原则 法院认定择校费不属法定义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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