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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违规下人,善意搭乘也担责

作者:段皓天    时间:2019/10/22    浏览:688次

  【裁判旨要】

  高速路上行进的车辆驾驶人将处于醉酒状态下的搭乘人下放于路边,违规横穿高速公路的搭乘人与高速行驶而来的其它车辆发生碰撞,导致搭乘人当场死亡。免费顺风车驾驶人承担责任吗?

  【简要案情】

  周某与张某系朋友,某天周某要去重庆办事,经电话联系,决定把顺路的张某接上,当天18时左右,两人一同与好友在合川吃晚饭,张某与同桌旁人饮酒。当天19时,周某驾车从合川前往重庆,在高速公路右侧的应急车道停车,张某下车,欲翻过高速公路对面的护栏直接前往目的地,在穿越高速公路的过程中,刘某驾驶的车辆驶来,来不及避让,张某当场死亡。后交警认定行人张某进入并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且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因刘某承担次要责任,仅赔偿部分损失,张某妻子吴某就剩余部分损失起诉至合川法院要求搭乘张某的驾驶人周某予以赔付。

  【案件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免费搭乘他人的周某是否对受害人存在赔偿责任以及相应责任的大小。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高速路上将张某停放下车这一行为确是存在疏忽大意的:首先作为一名驾驶人员,周某是清楚交通道路安全法中行人是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这一基本规定,同时作为与张某同桌吃饭后的他也是清楚张某已是处于醉酒状态的。周某对张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此情况下还将其下放于高速公路上,可谓是将其置于高度危险的环境当中。故周某应对张某横穿高速公路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张某横穿马路,自身也存在过错,故剩余的损失由张某本人和周某各承担50%。

关键词: 高速路上违规下人,善意搭乘也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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