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支付租金诉讼时效起算的认定
作者:谭杨 时间:2019/11/7 浏览:693次
关键词:分期履行合同之债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诉讼时效
【裁判要旨】
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的一种,属于分期履行合同之债,是指当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履行,该债务是在合同履行中持续不断产生的,因而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债务。因此,租赁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租金的,每一笔租金的诉讼时效应从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区别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后者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此约定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合同作为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普地华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地华辉公司)诉称:原告于2011年12月1日与案外人马长征签订了《假日·滨江花园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滨路31号假日滨江花园18号楼6-1、7-1、8-1、17号店铺出租给马长征用作餐饮经营,租期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租赁期间,经原告同意被告白岩林在2014年3月31日通过叶晓玲转租成为新承租人,并与原告、叶晓玲签订了转租合同,形成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故被告按照转租协议,享有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但被告自2014年9月1日起就开始拖欠原告的房屋租赁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截止2016年11月30日,已累计拖欠原告租金194210元,且一直占有店铺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假日·滨江花园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向原告归还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滨路31号假日滨江花园18号楼6-1、7-1、8-1、17号店铺;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9421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额乘以每日1%的滞纳金;5、被告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按照每月6676元支付租金;从2017年6月1日起至被告交还房屋止按照每月6676元支付房屋占用费
被告白岩林辩称:被告与叶晓玲以及原告签订转租(转让)合同时,原告并未将之前与案外人马长征签订的租赁合同及马长征与叶晓玲签订的转租(转让)合同作为合同附件,故原合同约定的条款并不能约束原、被告以及叶晓玲签订的转让合同,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是没有固定期限的临时租赁合同,被告可以随时终止合同。被告因经营亏损,于2014年8月底就未再经营,且已将钥匙交与了当时的物管工人李运久,事实上双方的租赁关系已于2014年9月终止。被告在经营期间已全部缴清了租金,且原告在起诉之前从未向被告催收过租金,原告在事隔4年之后向被告主张交付房屋和租金,显然是怠于对自己物业的管理和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将损失转嫁给被告。同时,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即使按照合同终止时间2016年11月30日计算,原告至少应该按照原始合同的约定在前一季度对租金进行追缴。原告的违约金请求过高,即使存在,也应依法调减。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1日,重庆滕王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王阁公司)作为甲方与案外人马长征作为乙方签订《假日·滨江花园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滨路30号假日·滨江花园18号楼6-1、7-1、8-1、17号店铺4间建筑面积367.82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餐饮使用,租赁期限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月租金5517.30元,从合同约定日的第二年起,次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基础上逐年递增10%;租金按3个月为一期支付,第一期租金按1个月计算,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付清,以后的每期租金均按3个月为一期支付,应于前期租金期满前十日支付;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则为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拖欠租金额乘以每日1%计算的滞纳金,合同终止或届满,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等等。2012年10月29日,案外人马长征作为甲方,案外人叶晓玲作为乙方,滕王阁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假日·滨江花园商业街门面转租(转让)合同》,约定经三方共同协商,将甲方原租赁丙方的商业门面转租(转让)给乙方用作餐饮用途,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与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规定。等等。2014年3月31日,案外人叶晓玲作为甲方、被告白岩林作为乙方与滕王阁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假日·滨江花园商业街门面转租(转让)合同》,约定经三方共同协商,将甲方原租赁丙方的商业门面转租(转让)给乙方用作餐饮用途,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与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规定。等等。
被告白岩林承租该商业门面后,经营餐饮。分别于2015年5月24日和7月22日向天然气公司缴纳了气费3667.44元和2072元。另查明,2014年12月10日,滕王阁公司更名登记为重庆普地华辉实业有限公司。还查明,原告于2018年12月已将案涉门面打开并准备装修出租。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3民初13655号判决:被告白岩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普地华辉实业有限公司租金8078元,并支付以尚欠租金80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该款付清为止的滞纳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被告与案外人叶晓玲于2014年3月31日签订《假日·滨江花园商业街门面转租(转让)合同》,系将案外人叶晓玲作为原租赁合同承租人马长征转让给叶晓玲的一切权利转让给被告白岩林,并有原告的签字认可,故自案外人叶晓玲将案涉门面转让给被告白岩林后,叶晓玲与原告的租赁合同自然终止,案涉门面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即为原告普地华辉公司和被告白岩林。被告以其与叶晓玲、原告签订三方转让合同时,原告未向其出示叶晓玲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马长征与原告签订的原始租赁合同并作为合同附件为由,认为租赁合同系不定期的临时租赁合同。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马长征的原始租赁合同、原告与马长征、叶晓玲签订的转让合同、本案被告与叶晓玲、原告签订的转让合同,三个合同之间环环相扣,其中“乙方在使用和经营该门面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规定”内容已足已说明被告理应知晓原始合同中关于租赁期限、租金、租金上浮方式等约定的内容。故案涉转让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应以原始合同的租赁期限确认,即租赁期限截止为2016年11月30日。对被告关于案涉租赁合同系不定期临时租赁合同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所称其早已离场,租赁合同早已于2015年8月终止,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8月终止,对此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与案外人马长征签订的原始租赁合同关于租金的收取时间“租金按3个月为一期支付,第一期租金按1个月计算,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付清,以后的每期租金均按3个月为一期支付,应于前期租金期满前十日支付”的约定,案涉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即4月份的租金应当在本月付清,以后每期租金按3个月为一期支付,即5、6、7月为一期,8、9、10月为一期,11、12、1月为一期。对于继续性租金这种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本案租赁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租金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务分割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债务,债务人应当在各自独立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履行义务,否则则构成违约,亦即构成对债权人相对独立的这部分合同权利的侵犯。根据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故本案仅有2016年11月的租金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其余租金主张均超过诉讼时效。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上浮方式,2016年11月的租金为8078元,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关于滞纳金问题,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额乘以每日1%计算的滞纳金。被告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依法调减,本院以所欠租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主张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
【案例注解】
一、分期履行合同之债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本条规定的是同一债务约定分期履行。本案所涉租赁合同,系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并非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为此,其诉讼时效不适用本条规定。分期履行之债,是指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约定同一类债务,债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双务性,因而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均为独立债务。如租赁、工资、水电煤气费、利息等。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是指债务在合同订立时已经产生,并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其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如约定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因此,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分期履行合同之债虽是同一合同下约定同一类债务,但各债务均为独立债务,各债务的诉讼时效分别从其清偿期限届满起算;后者实质为同一笔债务。
二、关于审判实践中分期租赁合同、分期借款合同和滚动支付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分期租赁合同属于分期履行合同之债,一般约定租金的支付按照租期分别计算,如出租人起诉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则应当审查租期内的各期债务清偿期是否届满超过诉讼时效,即本案所涉的情形。分期借款合同属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之债,即借款合同签订时约定了借款总金额以及分期偿还的时间和金额,借款人未如期偿还,出借人要求归还全部借款或分期借款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起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滚动支付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了总的履行期限、债务总额,而未对分期履行的期限及数额进行明确约定,在总的履行期限内随时供货、随时结账的一种法律合同关系。滚动支付合同也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双务性,但其并非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因其系在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同一债务原因产生的债务,故认定其具有整体性,诉讼时效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宜。(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键词: 分期支付租金诉讼时效起算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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