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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作者:谢珊珊    时间:2019/11/13    浏览:682次

  【基本案情】

  2011年,周某拖欠广西某机械制造公司货款16万元被诉至法院。2010年6月17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以(2010)西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某向该案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6万元。

  判决作出生效后,周某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原告方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3月11日,法院向被执行人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1年10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某所有的塔式起重机两台,由于尚在租赁期间,法院告知周某待租赁期满法院将对塔机进行拍卖变现以偿还申请执行人债权。周某表面表示配合法院工作,背地里却擅自将法院查封的塔机转移,至今上述两台塔式起重机仍去向不明,造成了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无法执行。

 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作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最高法的统一部署下,西乡塘区法院重拳出击,将多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移送追究据执行为,至此原本的民事纠纷变为刑事追诉。时移世易,在上述案件中,周某擅自转移财产,不仅没有逃避执行,甚至面临刑罚,得不偿失。当社会个体间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欠债不还的诚信问题就不只是道德问题,更是关乎债权人、债务人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欠债还钱诚信在,身陷囹圄悔悟迟。

关键词: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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