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无收入,不让探视不能成为不给抚养费的理由
作者:周娇 时间:2019/11/14 浏览:735次
【基本案情】
近日,合川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受理了一起抚养费案件。原、被告是婚生父女关系,原告陈某的父母于2016年3月23日在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出于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原告跟随其母刘某生活,但是被告陈某父亲从未按协议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现随着物价上涨,原约定的600元/月也不能满足原告的基本生活,故刘某诉至合川法院。被告陈某父亲在庭审时辩称,是因为刘某不让自己探视原告,才未给付抚养费,况且被告现在无职无业,不能再负担多余的抚养费。
最终,合川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从2019年8月起,由被告陈某父亲在每月底前给付原告陈某生活费650元,陈某的教育费、住院医疗费在产生后当月内凭正规票据由被告某父亲支付二分之一,均至陈某独立生活时止。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无职业无收入,探视权未能得到行使是否能成为不给抚养费的抗辩理由。
【案例点评】
夫妻离婚后,各自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刘某与陈某父亲离婚协议约定父亲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现距离离婚时间已逾3年,物价和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均有一定提高,被告作为身体健康、智力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投入到社会中实现自身的劳动价值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其目前未就业无收入不能成为不给抚养费的理由。至于被告称其探视探视权未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不属本案处理范围,同时也不能因此免除被告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被告若需维护自己的探视权权益,可向法院另提起请求探视权的诉讼。综合前述,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本地区的生活水平,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每月增付生活费50元,对原告过高的要求不予支持。原告从幼儿园小朋友转变为小学生,虽因享受义务教育不产生学费,但必然产生其他相关教育费用,原离婚协议未对教育费和医疗费进行约定,原告主张由被告凭票据负担一半,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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