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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与物保并存 先人后物还是先物后人?

作者:黄文利    时间:2020/12/11    浏览:527次

  【裁判要旨】

  社会生活中,债务人欠钱不还的现象屡见不鲜,债权人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利益,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或保证等担保,保障债务履行。但在同时存在人的担保(如保证)与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的情况下,两种担保方式的履行顺序会因双方约定而有所不同。9月1日,青秀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人保和物保同时存在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覃某向A公司借款,为此出具一份《借据》,B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据》上承诺:“借款人如不能按期还款,担保人将承担还款等一切经济责任。”同时,覃某提供一套自有房产为其中的300万元借款设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A公司依约提供了500万元借款,但覃某未按期偿还借款,A公司将覃某、B公司告至法院,要求覃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处置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覃某以其自有房产设定抵押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设立,B公司在《借据》上承诺对覃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因双方对债权实现顺序没有约定,故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应先就抵押房产实现债权,抵押房产不足清偿债务部分由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因此,在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如对债权实现顺序没有约定,应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抵押物不足清偿债务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所以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注意前述区别,明确担保的履行顺序,以便更好地保障债权的实现。

关键词: 人保与物保并存 先人后物还是先物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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