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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作者:来源网络    时间:2016/3/9    浏览:995次

       【案例】

       董某乘坐朋友张某的车,车辆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董某腿部受伤。后董某起诉其朋友张某要求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主观上属于善意帮助行为,客观上没有收取董某费用,二人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并且其自己也在车上,并没有因为交通事故受到任何损害,董某自身存在过错。被告不应对董某的受伤承担费用。
       被告代理律师对案件情况的具体分析发现,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共计三人,被告是司机,副驾驶位置有人乘坐,原告在车辆后排右侧,仅原告受伤,其余两人并未受伤,并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车辆右侧与护栏相撞,并不是事故直接导致原告受伤,而是由于事故发生后,车速及车辆运行突然发生变化,原告身体与车辆内部发生的二次碰撞受伤。另外,事故发生时,被告及副驾驶人员均系安全带,但是原告并未系安全带,对发生事故后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律师依法提出上述观点,并最终被法庭所采纳。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请求搭乘被告的车辆,被告予以同意,则被告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即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现被告驾车误撞路边护栏,其驾驶行为存在过失,并直接导致乘车人原告受伤,其过失行为与原告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在乘车期间未系好安全带,其自身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且被告的搭载系出于友情的无偿行为,故考虑上诉两种情节,应减轻被告所负责任。

       【律师提示】

       律师提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好意同乘(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的情况,许多人误认为由于此行为系善意无偿帮助,故不需要承担责任,实则不然。对于好意同乘,驾驶员对搭乘着负有注意义务,不得损害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利益,对于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示搭乘着在搭乘他人的顺风车时亦要注意乘车安全,系好安全带,避免人身和财产损失。

关键词: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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