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明知朋友饮酒仍让其开车 二人双双获刑并罚金
作者:赵珮珮 李红艳 时间:2021/1/18 浏览:567次
【裁判要旨】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简要案情】
2020年10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叶某和多名朋友在南昌市顺外路某饭店吃饭,期间陈某和叶某均饮酒。饭后,被告人叶某在自身意识清醒、且明知陈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汽车车钥匙交给陈某。随后,被告人陈某驾驶小型汽车,搭载叶某,从饭店出发,经解放西路、解放东路、东升大道、义坊路,昌南大道、沿江快速路、朝阳大桥、前湖大道快速路,到新建区新城吾悦广场,二人开始工作。
次日1时许,二人工作完,被告人叶某再次将车钥匙交给陈某,由陈某驾驶小型汽车搭载叶某,从新建区新城吾悦广场出发,经前湖大道快速路、朝阳大桥,由西向东行驶至九州大街匝道口时,二人发现前方有交警执行公务。为逃避检查,陈某靠边停车,并从驾驶位出来坐到车辆后排,叶某则打开车灯双闪,并下车打开车辆引擎盖,制造因车辆故障而停车的假象。交警见二人形迹可疑,遂上前盘问,发现陈某有酒驾嫌疑。经现场吹气检测,检出陈某酒精含量为8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分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陈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9.21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网查询,该小型轿车处于未年检状态。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2020年11月28日,被告人叶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叶某明知被告人陈某饮酒,仍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陈某,任由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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