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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王星    时间:2021/12/26    浏览:387次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然而一些当事人为拖延诉讼在法庭上针对案件事实虚假陈述,这不仅扰乱司法审判,还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近日,兴宁区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虚假陈述妨害诉讼的行为罚款5000元。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日,原告潘某福与被告潘某民签署《借条》,载明被告借到原告现金31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2020年8月13日,原告以被告借款未还为由诉至兴宁区法院。庭审中,被告否认借条中签名、书写的身份证号码及指纹的真实性,并申请司法鉴定。在比对送达回证、庭审笔录等诉讼材料中被告的签名后,法庭多次向被告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被告在清楚法律后果后依然坚持进行笔迹鉴定。兴宁区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中被告的签名、书写的身份证号码及指纹真伪性进行笔迹鉴定。因检材中指纹印油过重、纹线模糊等无法鉴定外,经鉴定借条中被告的签名及身份证号码为其本人所写。对此被告又陈述该借款为赌债,系其在醉酒情况下书写。法庭对被告陈述的案件事实进一步核实调查时,被告以证据已经灭失为由当庭提出相应调查取证的申请。

  【法院处罚】

  兴宁区法院认为,被告在清楚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均坚持进行笔迹鉴定,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并非稳定及明确,时而结合案情及证据来陈述,对其陈述的事实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并不具备合理性。被告的一系列诉讼行为,明显具有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以及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在法庭对被告陈述的案件事实进一步核实调查时,被告以证据已经灭失为由当庭提出相应调查取证的申请,其行为构成拖延诉讼。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据此,兴宁区法院对被告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被告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并未申请复议,并主动交纳罚款。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当事人不得故意或重大过失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虚假陈述可能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断,浪费紧张的司法资源。本案中,被告对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且承诺接受因此而造成的处罚。被告的诉讼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显具有虚假陈述、拖延、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依法应予制裁。

关键词: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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