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纠纷导致次承租人被迫搬离?
作者:韦伟杰 时间:2022/1/6 浏览:409次
【简要案情】
2019年7月,甲公司将其从出租人乙公司处承租的房屋转租予丙公司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从2019年7月起至2020年7月止,按季度交租,并支付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丙公司依约陆续向甲公司支付租金至2020年4月底。2020年4月初,乙公司以与甲公司存在租金争议为由,书面通知丙公司限期搬离,丙公司在与甲公司沟通未果后被迫搬离房屋,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转租合同、甲公司退还自搬离之日起至2020年4月底期间的租金和保证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作为转租人,因其与出租人之间的纠纷导致丙公司被驱离房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鉴于起诉状副本送达甲公司前租期即已届满,合同已无解除的必要,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丙公司退还搬离之日起至2020年4月底期间的租金和保证金。
【案件评析】
租赁合同中,在承租人已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有义务在租期内向承租人提供可正常占有、使用、收益的租赁物,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出租人退还已交租但无法占有、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及保证金等,如还存在其他损失,亦有权一并主张。
【法官提醒】
在房屋转租关系中,如因承租人与出租人发生纠纷导致出租人收回房屋,无论是否承租人的过错所致,承租人均构成根本违约,次承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承担责任后,如存在出租人违约的情形,承租人亦可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并向其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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