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景区内溺水身亡 谁为生命担责?
作者:潘知兴 时间:2022/1/23 浏览:427次
【简要案情】
2014年5月19日21时10分,王某与女朋友在武鸣县某旅馆办理登记入住手续后,即共同前往武鸣县灵水风景区游览。二人经购票进入景区后,王某即直接下水游泳,大约22时许,王某在游泳警戒线内发生溺水,景区救生员将王某打捞上岸进行抢救,后经120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家属与风景区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不下,王某父亲王某某、母亲郑某某遂将灵水风景区管理处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武鸣县灵水风景区的经营者,没有尽到依规管理及安全保障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故对造成王某溺水死亡的后果,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78930.2元。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王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穿戴救生衣的情况下,超过被告规定的游泳开放时间下水游泳,导致溺水事故的发生,受害人王某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其自身应当承担损害结果最主要的民事责任。被告武鸣县灵水风景区管理处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义务,被告对受害人王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确认被告武鸣县灵水风景区管理处对王某溺水损害结果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的重点问题在于被告对原告之子王某的死亡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其自身应当承担损害结果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被告武鸣县灵水风景区管理处作为该场所的经营者,对景区实行封闭式经营、管理,利用由其控制经营的场地、设施和环境而获取利益,应具有控制危险的能力。因此,法律规定经营者除维护、管理好公共设施,保证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安全要求外,还应承担合理的保护义务,防止场所内的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不合理的侵害,所以,武鸣县灵水风景区管理处对于通过购票进入景区的游客都必须履行与其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切通过购票进入经营者所控制的活动场所的人都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但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只有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武鸣县灵水风景区管理处完全有能力根据一般生活常识预见到游客下水游泳的危险性,而被告显然意识到了这点,所以在景区入口、游泳区下水口等多处放置了警示牌、下水游泳规定及游泳须知,而且其预见到此后,还在游泳区警戒线内设置了救生岗位,但对超过游泳开放时间后,仍售票允许游客进入景区游览,且对违反上述警示、规定内容的游泳者并没有加以劝阻,没有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因此,应视被告武鸣县灵水风景区管理处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义务,被告对受害人王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键词: 游客景区内溺水身亡 谁为生命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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