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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行失当亦需自担其责

作者:王攀    时间:2022/1/24    浏览:381次

  【简要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系同村村民,双方一直存在林地纠纷。2012年4月28日,原告李某与工友在同村村民王某家吃午饭,被告潘某得知后便前往王某家寻找原告李某,并对原告称“你马上找勾机去挖走你的鸡棚”,由于原告未应答,被告便上前谩骂并对原告进行拉扯,导致原告倒地,后在王某的阻止下被告退出,但双方仍相互对骂。不久,被告再次上前抓住原告衣领,将原告胸前衣服纽扣扯掉,原告用脚踢中被告并顺手抓起小板凳欲与被告相互殴打,但在王某的劝阻下双方分开,被告离开。原告因感觉不适,于同月30日前往武鸣县灵马镇卫生院治疗,随后便前往武鸣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并于同年5月4日办理住院手续,入院诊断为:1.脑震荡,2.左胸部软组织挫伤。同月9日原告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为:1.脑震荡;2.左胸部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如有不适请及时复诊;2.带药。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李某将被告潘某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12元、误工费1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6912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审判】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承认其与原告发生过争执,但并未对原告实施过殴打,原告的伤并非被告造成,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被告潘某在与原告李某协商过程中用词不当,并主动挑起事端对原告进行谩骂和拉扯,导致原告倒地,在被他人分开后仍继续与原告相互谩骂,导致矛盾再次升级,进而双方相互扭打,被告潘某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及事态的恶化起主要作用,存在主要过错。原告李某在知晓被告欲与其商量事宜后,本应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对方情绪,通过协商、冷静处理的正当方式来解决纠纷,但其却采取不理不睬的冷处理方式,导致被告情绪激动,事态激化,且其与被告扭打被分开后仍继续与被告相互谩骂,最终导致双方相互殴打,原告对事件的发生及事态的发展起辅助作用,存在次要过错。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依法认定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分别就此次事件承担30%和70%的责任。对于被告所提出的其在此次事件并未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存在造假嫌疑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及第三人王某、王某某均在笔录中均表示原告没有受伤,但根据原告所提交的病历,其所受的伤系内伤,事发时非专业人员一般凭肉眼无法察觉,原告在事发后已感觉头晕及不适,其就诊时的自述与医院的诊断亦相互吻合,且被告对此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对被告提出的抗辩主张不予以采信,并对原告所述其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的主张予以采信。结合原、被告对本次事件所承担的责任比例,被告潘某应对原告李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评析】

  本案的重点问题在于原、被告在本次事故中过错如何?

  本案中被告潘某对原告李某实施殴打并导致其受伤,潘某自然需要承担责任,但李某是否就应当心安理得的坐等对方的赔偿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要回答上述问题,还得分析原告李某是否存在过错。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知晓被告欲与其商量事宜后,本应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对方情绪,通过协商、冷静处理的正当方式来解决纠纷,但其却采取不理不睬的冷处理方式,导致被告情绪激动,事态激化。冷处理属于一种放任事态发生的心态,李某应当预见其冷处理会导致事态恶化,但其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原告存在过失。且其与被告扭打被分开后仍继续与被告相互谩骂,最终导致双方相互殴打,原告的行为已经转化成故意,其对事件的发生及事态的发展起辅助作用。故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认定原告李某存在次要过错,应为其不当言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后语

  在交往趋于频繁的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摩擦并产生矛盾在所难免,我国是法治社会,法治倡导人们和谐相处,遇到问题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正当防卫虽然是法律赋予人们保护自己权益的合法途径,但在使用过程中需切忌使用过当,否则将为自己的不当言行承担后果,遇事冷静处理才是王道。

关键词: 言行失当亦需自担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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