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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里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作者:卢一凤    时间:2022/2/3    浏览:353次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在人们生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用微信聊天、购物、学习、发红包……微信逐渐成为了一种生活方式。那么通过微信签订的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近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通过微信签订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6日,王某欲购置一套升降平台,其于某网站看到某机械公司的黄页,该网页载有公司简介、相关产品照片、相关产品供应信息、联系方式、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与该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信息一致)、位置地图导航等内容。王某即与网页所载的电话进行联系,又通过微信搜索该手机号与其加为好友,该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微信名均为该公司的名称。王某通过微信与对方进行磋商,双方对升降平台的规格型号、付款方式、价格等达成了协议,其中产品价格为3500元,7个工作日交货,付款方式为预付50%,尾款发货前付清。对方根据上述协商的内容制作了《产品供销合同》,发送给王某。王某对上述信息予以确认后,于2017年7月6日和7月18日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将1750元转账给对方,对方均收取款项,并答应王某立即发货。后对方一直未发货,王某在微信上多次催促对方发货未果。故王某将某机械公司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并请求某机械公司返还其价款3500元。

   【审理概况】

   本案开庭审理时某机械制造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王某主张与某机械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公司黄页网站等证据进行佐证,已完成了基础举证责任。虽然该网页不是某机械公司的官网,但该网页载明了该公司的各项信息,且公布的各项信息与工商部门登记的信息一致,因此王某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该网页即某机械公司为宣传公司所制作的黄页。王某与该网页载明的电话联系,并通过微信与对方协商,双方达成了《产品供销合同》,对此,某机械公司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亦未提供证据反驳王某主张的事实,故王某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已通过微信转账付清价款3500元,某机械公司已经收取价款,但至今仍拒不交付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王某请求解除涉案合同及要求某机械公司返还价款3500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法官寄语】

   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签订合同,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如今,五花八门的各种社交平台参透到了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各种购物方式也悄然兴起。对此,在享受购物便利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安全性,核实对方身份后再付款,并及时保存证据。以网络平台购物时,最好选择有第三方作为中间平台的购物方式,以便在对方违约的情形下,能够及时返还资金,避免权益受损。

关键词: 微信里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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