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名义网贷后转借同学,责任谁来承担?
作者:. 时间:2022/2/8 浏览:420次
【基本案情】
彭某和郑某均为某学院学生,2人系同学关系。彭某在深圳市某分期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分期乐公司”)注册有名为“彭某”、 ID账号为127××××@qq.com的用户,该账号所绑定的是彭某个人邮箱和银行账户。该账号在该平台分别于2016年2月至8月累计发生四笔贷款共计4450元,上述借款均由该平台转入彭某名下的农行卡账户,之后彭某又通过支付宝将3400元转到郑某名下。
另外,该账号还于2016年2月在该平台发生分期付款购买了价值4578元的苹果手机一部。该手机通过快递寄出,快递收件人为彭某,联系电话为彭某的手机号,彭某收到该手机后又交付给了郑某。
2016年3月,彭某与天津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时代公司”)签订协议,在该公司平台上注册有名为“彭某”、 ID账号为15××××@qq.com的用户,该账号所绑定的是彭某的支付宝账号及手机号。
同年3月5日,该账号在趣分期平台共发生贷款1800元及分期付款购买价值4178元的苹果手机一部,其中款项1800元由该平台于当日转入彭某的支付宝账号,同日彭某又通过该支付宝账号将1800元再转入郑某的支付宝账号中,而该手机的订单收件人为彭某,联系电话为联系电话为彭某的手机号。
后因彭某、郑某之间发生纠纷,两人所在学院院领导便于 2016年5月18日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当日,彭某、郑某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后,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中主要载明:因郑某原因用彭某同学的身份证账号在分期乐、趣分期平台贷款14147.52元。现因郑某不能按期给分期乐、趣分期平台还款,所以双方协商,若郑某不能按平台要求的时间还款,从2016年6月开始,请彭某先暂时支还款费用,郑某努力分期将欠款打入彭某的支付宝账户,总欠款保证在2020年6月18日前还清。该《协议》落款处债务人为郑某,债权人为彭某。签订协议后,彭某向两平台偿还了部分款项。
2017年5月9日,彭某将郑某诉至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其中部分请求为:1.确认郑某在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使用彭某分期乐网站账号发生的欠款,由郑某直接向第三人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彭某不承担偿还责任;2.确认郑某在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使用彭某趣分期网站账号发生的欠款,由郑某直接向第三人天津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彭某不承担偿还责任;3.判令郑某向彭某归还已由彭某代替偿还的欠款10214.44元。
庭审中,彭某还主张在校期间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不成立。
另查明,彭某还陈述自2016年5月20日起已开始代替郑某向两平台还款至2017年4月13日,并主张其在2016年6月之前向平台还款的行为是避免郑某的损失,属于无因管理,而之后的代偿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庭后向彭某释明本案应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告知彭某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彭某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坚持以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来主张本案各项诉讼请求。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彭某申请追加分期乐公司、快乐时代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彭某的上述申请。
【审理情况】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所涉及法律关系,一一厘清处理。
第一,彭某、郑某、两个网贷平台四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以彭某名义注册的账号127××××@qq.com、账号15××××分别各在两个平台之间发生的贷款及购物,所使用的个人邮箱、银行账号、个人手机、支付宝均由彭某自己控制使用,贷款的资金也是转入彭某的银行账号或支付宝账号,所购买的手机订单收货人也均是彭某本人。
综上情形应可以认定彭某对于上述两个网贷平台账号所发生的本案贷款及购物系知情并且认可的,故彭某与分期乐公司、彭某与快乐时代公司之间各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彭某与2公司之间各产生权利义务。
至于彭某收到贷款及手机后又交付给了郑某的民事行为,又在其与郑某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双方在所在学院领导的组织协调下对债权、债务进行了协商,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在真实合意的情况下协商所签订,内容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故该协议已成立并生效。
另外,该协议系双方对债权、债务以借款的形式进一步的明确,且签订协议后彭某也已经陆续向两平台偿还了款项,这表明彭某以自己的民事行为认可并履行协议,因此,彭某和郑某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且彭某跟郑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独立于彭某与两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不能混为一谈。故法院也以此为理由在庭前依法驳回彭某申请两平台作为第三人的申请。
第二,彭某可以要求郑某直接向两网贷平台偿还贷款吗?
彭某诉请要求法院确认郑某使用以彭某名义的账号在两平台所发生的欠款由郑某向两平台承担偿还责任。如前文所述,两网贷平台分别跟彭某产生合同关系,郑某并不直接与两平台产生合同关系。且该诉请所涉及的民事权利应分别由分期乐公司和快乐时代公司来主张,故彭某并非系这两项请求的适格主体,即彭某无权主张让郑某直接向两网贷平台偿还借款,向谁提出请求偿还借款的权利应当是两个网贷平台,并非彭某。
第三,郑某欠彭某借款属实,为何彭某的起诉被驳回?
关于彭某诉请郑某向彭某归还已由其代替偿还的欠款10214.44元。审理查明彭某跟郑某因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但是彭某主张其与郑某之间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关系,并以此作为基础法律关系向法院主张要求郑某归还代偿的欠款10214.44元,彭某的主张与法院查明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该案中,经法院释明,彭某仍坚持不变更其诉请,即其坚持按照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关系来主张权利。对此法院认为,由于彭某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本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不一致,本院不应作出实体判决,如果迳行对彭某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予以裁判,系替代彭某行使起诉的权利,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故对彭某的上述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法官寄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彭某一直强调是郑某冒用自己的名义在两平台贷款,所有款项和购物手机自己均不知情,是被骗的。从查明的事实看,从平台上的数笔贷款均是先由平台转入彭某本人银行账户,后彭某再通过支付宝账户将款项转到郑某支付宝账户,网购的苹果收款人和到货联系电话也是彭某本人,而银行账号、支付宝账号、手机号均是彭某本人自己控制使用,如此多的操作环节和步骤足以证明彭某对整个事件的过程是知晓和认可的,不存在不知情一说。
再者,彭某作为一名成年的大专学生,接受过高等教育,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风险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从网贷平台借到的款项和购买的货物均是知情和自愿行为,事后也与郑某签订《借款协议》,且协议是在双方学院领导的主持下进行,不存在被骗一说。
综合本案前因后果,作为原告的彭某,不是不知情,也不是被骗,而是后悔,后悔不该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网贷后又转手借给别人。而被告郑某,超出自己消费能力范围内连续购入两部苹果手机和多笔借款,以至于债务缠身,不得不退学。两个花季大学生,风华正茂,本该在校园里书生意气挥斥方遒的年纪,却因为网贷,一个打官司,一个退学远遁他乡避债……令人嘘唏。
近几年,网贷这个词刺痛多少大学生的神经。因债务滚雪球被逼债骚扰而寻短见的大学生屡见不鲜于报端,令人痛心。撇开这些不规范的网贷平台和追讨手段不谈,从大学生自身的角度看,价值观的错位和法律知识的缺失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
如果能够端正自己的价值观,抵制高消费的诱惑,奉行勤俭节约的美德,面对网贷的“诱惑”做到不动心,不移情,“网贷”又能耐你如何?如果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知道相关借贷法律知识,就会知道网贷这种利滚利的巨额利息计算方式不合法,法律也不支持,留存证据,通过法律来维权,也不至于被滚雪球般的巨额利息吓到,以至于寻短见。网贷有风险,自身需谨慎。
关键词: 以自己名义网贷后转借同学,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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