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搭乘遭车祸,车主乘客各担责
作者:. 时间:2022/2/7 浏览:410次
【简要案情】
2001年1月,被告严某宁驾驶其所有的闽APH***货车沿闽侯县县道111大梅线由115县道往洋里乡方向行驶,途径县道111大梅线12KM=100M路段时车辆翻车,造成驾驶员(即被告严某宁),车上乘员(即原告江某光等5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郊区大队认定:被告严某宁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江某光等5人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福州某医院住院治疗60天,伤俞愈后,经鉴定:左下肢的伤残程序为十级伤残,在下肢的伤残程序为九级伤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江某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严某宁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同意原告无偿搭乘货车,应对原告的乘车安全负责,被告负责故全部责任,应对被告损害负主要责任,原告应知货车车厢不能找人而搭乘,没有注意乘车安全,应对其自身损害负次要责任。据此,判决被告严某宁赔偿原告江某光人民币74913.78元。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严某宁善意搭乘原告江某光,在途中因被告的达错导致原告受伤,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翁、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应原告的请求做出同意原告搭乘的承诺,就有义务保障运输过程中原告的人身安全,在被告未履行对安保义务的情况下,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本次事故中,被告是在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善意搭乘原告,其行为是一种 无偿运送的行为,且原告应知货车车厢不能载人而搭乘,没有注意乘车安全,原告也应对造成的损失适当予以分担。
关键词: 善意搭乘遭车祸,车主乘客各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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