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取消,属于这种情况无法索赔!
作者:卢翠 卢嘉馨 时间:2022/2/25 浏览:374次
出发前收到航班取消的通知,是否必须由航空公司来承担损失?
【基本案情】
罗某与妻子于2021年6月8日在某购票平台购买2021年6月18日南宁至上海的机票两张,然而在2021年6月17日晚上罗某却收到预订的航班已经取消的通知,由于此次行程规划已久,对罗某及其家人意义重大,航班取消后罗某多次在航空公司官网和平台投诉均无果,遂将航空公司和购票平台告上法院,诉请要求对方提供《取消航班书面证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航空公司辩称,原告可通过被告官方网站“服务中心-自助服务-延误取消证明”自行打印《取消航班书面证明》,因此被告无需再向原告提交《取消航班书面证明》,也无需向原告书面道歉;取消航班系因天气原因在接收到浦东机场运管委通知后按照要求取消,属于不可抗力,航空公司无需对罗某航班被取消承担其所主张的违约责任和提供任何其他补偿。购票平台则辩称自己已经尽到平台责任,拒绝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之规定,航空公司在其官方网站设置有可供旅客自行打印的《取消航班书面证明》,符合民法典上述规定,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购票旅客亦可根据需要随时打印,故罗某要求航空公司提交《取消航班书面证明》及书面道歉,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之规定,航空公司因受雷雨天气影响应浦东机场运管委下发的通知要求取消了2021年6月18日相应时段的多次航班,故取消罗某预订的航班属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且航空公司及购票平台已在接到航班取消通知后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将航班取消信息通知了罗某,并已配合罗某完成了机票的改签手续,应免除航空公司的责任。购票平台也已经履行了应尽的通知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确立“绿色原则”,强调民事行为应当以保护环境与生态为前提,公民应当遵守,并从“绿色原则”出发,从事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航班取消属于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的情形,由此导致的违约情形,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但承运人应及时通知对方。
关键词: 航班取消,属于这种情况无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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