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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及违约金计算不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作者:于素娟 张燕    时间:2022/12/28    浏览:322次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于2014年2月18日向原告余某借款7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期7天,利息2万元,借期至2014年2月24日止。如逾期不还,利息照常计算,被告另需每日按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当日,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70万元,并出具了收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7天的利息2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结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五计算)。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认可,同意偿还原告所主张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经法院多次释明,民间借贷的违约金及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但被告仍坚持按照原告主张标准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余某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期间的利息为2613.33元,故原告余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此期间的利息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其中的2613.33元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未按时还款,故应向原告余某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现原告余某要求被告王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故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院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持了原告余某有关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故对原告余某要求被告王某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及截至2014年2月24日的利息2613.33元;被告给付原告逾期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为计算标准,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在被告同意偿还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全部支持。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被告没有异议,经释明后仍坚持表示同意支付,因此,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应过多干涉,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全部支持。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自愿承担高额利息及违约金,但无论判决还是调解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内容要合法。既然法律对利率标准进行了限制,即使被告同意支付高利贷,法院也不应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借贷有关利息的规定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坚决控制高利贷是审理该类案件的基本原则。控制高利贷主要是为了限制民间借贷中盲目逐利的现象,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从而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该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至于具体限制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在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息或逾期利息,利率标准一律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民间借贷中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做了规定,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了如果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或者过分高于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进行增减。合同法中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规定并没有排斥违约金的适用,因此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民间借贷中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

  笔者认为,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利息做出限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高利贷现象的出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如二者之和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那么就属于变相地放高利贷,风险更高。因此,如果借款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利息的,如果二者之和未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则二者均应得到支持;如果二者之和超出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则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如其中一项已经达到或者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则只能支持一项,对另一项应予驳回。

  (三)即使当事人同意支付高利贷,调解或判决也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即使当事人自愿,也要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实体合法,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法官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后出具的调解书,不仅仅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意见的确认,还代表了法院对调解内容合法性的确认。审判实践中,有一些案件当事人利用诉讼,通过调解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法官对调解合法性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同理,判决亦是如此。即使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同意,法院也要主动审查诉讼请求是否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诉讼请求违法,即使被告同意,法院也不应判决支持。

  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中利息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即使被告自愿支付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或违约金,法院也不应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利息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应予以驳回。

  就本案而言,借条约定借款7天,利息2万,此利息计算标准远远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超出部分即使被告自愿承担也应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关键词: 利息及违约金计算不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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