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自愿接收卖方返还购房定金后又要求继续履行原房屋买卖合同的应予驳回
作者:张若琳 时间:2022/12/27 浏览:297次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14日,原告奚某、陈某夫妇与被告王某、杨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王某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西富河园房屋一套。合同约定购房款为252万元。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定金12万元。后于2012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一同前往中国工商银行,杨某将12万元定金转入陈某账户。对于为何返还定金,双方各执一词。原告称被告向其告知涉案房屋已另卖他人,要求双方解除合同,并协商一致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4万元,但被告只返还了12万元定金,故其现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称原告从他人处得知涉案房屋供暖不好,不适宜老人小孩居住使用,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被告将12万定金退还。
【法院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奚某、陈某与被告王某、杨某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对于解除合同进行协商,并一同前往中国工商银行转账返还定金。另二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法院适用定金罚则判令二被告给付其双倍返还定金中剩余的12万元,并未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房产买卖合同》。故双方对于《房产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不存在争议,仅就解除合同的原因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存在争议,故对于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奚某、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中,需要查明的事实是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解除,能否继续履行。如果双方已经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对于合同解除一说,双方各执一词。被告杨某、王某称原告奚某、陈某因房屋供暖问题不想继续购买涉案房屋,经双方协商,其同意将定金12万元退还二原告,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一同前往银行,将定金通过账户退还二原告。原告奚某、陈某主张,因被告杨某、王某将房屋另售他人,故双方约定解除合同,并由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4万元。后双方前往银行办理转账,但二原告自行转账12万元,故其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未成就,其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因双方对于其各自陈述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从常理推断,如二原告一直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其在得知二被告将房屋另售他人的情况后,应当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就涉案房屋其与二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二被告不继续履行合同,二原告应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不应当在其认为二被告违约的情况下,自行与其前往银行办理转账手续。另,从其前一次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其双倍返还定金中剩余12万元的诉求中可以看出,其并未要求解除合同仅主张违约金。其对于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不存在争议。故因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现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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