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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黄敬    时间:2016/5/30    浏览:889次

         [案情]   

        2011年3月4日被告人常某驾驶无牌照斯太尔牌后八轮货车,沿着本村北头一条土路行驶至张某房后一小水沟处时,翻入路西侧水沟内,将在沟南侧洗衣服的苗某埋入石子内,导致苗某窒息死亡。

         [分歧]

        本案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常某驾车行驶在村内土路上,其行驶到水沟处,应该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到时他人死亡的后果,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常胡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行为结果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律特征,故应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共同之处,既犯罪主体都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都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罪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二、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不同之处
        (一)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驾驶车辆行驶在村内土路上,翻入水沟致苗某被埋入石子窒息死亡,其行为侵犯的客体不是交通运输安全。被告人常某虽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车辆,但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发生的并不是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而是被告人在村内狭窄的土路上行驶,旁边有水沟,其应该预见有翻入水沟的可能,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导致翻车致人死亡的后果,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但由于过失导致了他人死亡后果发生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驾车在村内狭窄土路上行驶,且路旁有水沟,苗某在沟一侧洗衣服,应当预见车辆翻入沟内可能会导致苗某被埋在车内死亡的严重结果,但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因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本案中被告人常某的行为应当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故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关键词: 本案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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