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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探头但未涉及他人私密空间的,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作者:邱春阳 梁冬    时间:2023/4/1    浏览:274次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和被告雷某系同村邻居,原告家在西院,被告家在东院。2011年11月,被告在其院内东厢房最南侧房脊上安装了探头,该探头位置朝西,原告认为被告所安装的探头严重侵犯到了其隐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其安装的探头从房脊上摘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其安装探头是为了看家和安全才安装的,并称探头只能照到自己家的院子和门前,根本照不到原告家里,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经本院现场勘测,被告所安装的探头虽朝向西侧,但该探头并未照到原告院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安装的探头虽然确实朝向了西侧即原告家,但是该探头的摄像位置并未照到原告家中,虽然可能照到原告家门口,进而可能知道原告家中人员的出入情况,但是这种情况并未涉及到原告的私密空间,亦不足以构成侵犯原告的隐私权,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同时,法院出于构建邻里和谐关系的目的,在判决书中指出“虽然被告所安装的探头对原告的隐私权并不构成侵犯,但本院亦希望被告能够理解和体谅原告的担心和苦衷,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其因安装探头而给原告所造成的困扰。”

  本案宣判后,原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自家安装的探头未涉及他人家中的构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下面笔者予以具体分析。

  隐私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生活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侵扰、知悉、干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公民的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民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公开自己的隐私,他人不得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给予了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隐私权的内容包括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以及隐私利用权。在这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内容就是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权,也就是公民的个人生活安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窥探他人的生活环境、干涉他人的生活安宁,公民的个人活动不应受到他人干扰,尤其是公民住宅内的活动不得受到他人监视、监听和偷窥。至于何种窥探才算侵犯他人隐私权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扰、偷窥他人的生活秘密,只有侵犯到了他人的私密空间,非法窥探他人室内情况,才算侵犯隐私权。

  本案中,被告家安装探头并不必然构成侵犯原告隐私权的事实,判断其是否构成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就要看其探头涉及的位置是否侵犯到了原告的私密空间,即是否触及到了他人的室内情况。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家门口算是公之于外的,只有家里面才是自己不希望被他人触及的私密空间,被告安装的探头虽然能照到原告家门口,但其未能照到原告家里面,因而原告的私密空间并未被打扰和偷窥,其还是可以享受自己的生活安宁,保守自己的生活秘密,享有自己的私密空间,因而被告安装的探头并未侵犯到原告的隐私权。

  综上,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关键词: 安装探头但未涉及他人私密空间的,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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