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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发生纠纷未签订合同 房地产公司须返还订金

作者:. .    时间:2023/6/20    浏览:250次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7日,刘某向厦门海沧区一房地产公司预购一套期房,并支付2万元订金,双方约定于10月20日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周后,刘某对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售房合同部分条款提出异议,要求修改,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公司,被房地产公司拒绝。

    【案情分析】

  刘某遂提出不再签订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2万元订金,房地产公司以刘某未按约定签订合同、违约在先予以拒绝。刘某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对售房合同部分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变更,房地产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就买卖房屋未达成合意,买卖合同未成立,房地产公司须返还订金2万元。

关键词: 房屋买卖发生纠纷未签订合同 房地产公司须返还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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