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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的突破

作者:何庆华 王倩    时间:2016/6/23    浏览:794次

        【裁判要旨】

        一般民事诉讼的审理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而劳动争议诉讼的审理范围应以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基础进行审理,甚至与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关联的其他请求合并审理,进而对“不告不理”原则优势突破。

        【案情介绍】

        罗某于2010年11月11日到百发公司上班。2014年2月18日,包括罗某在内的15人因工作时间等问题与百发公司产生分歧,向百发公司主张权利。2014年2月19日,百发公司作出《关于对陶钦余等同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通报》,认为罗某等15人拒不服从公司的合理工作安排,多次聚集罢工,对百发公司造成了损失。故百发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妨碍生产经营为由,开除罗某等15人。罗某被解聘前的月平均工资为1711.33元。
        2014年7月9日,罗某向重庆市黔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由百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赔偿金12399.4元,以及2014年2月1日至2月19日期间的工资1057.7元。2014年9月24日,重庆市黔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黔劳人仲案字(2014)第71号仲裁裁决,裁决:百发公司支付罗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赔偿金11979.31元,对罗某主张的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9日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百发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裁判】

        重庆市黔江区法院审理认为,百发公司单方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合同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向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罗某2014年2月份的工资问题。虽然罗某收到黔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黔劳人仲案字(2014)第71号仲裁裁决后没有提起诉讼,但基于百发公司起诉,原仲裁载决不生效,应当对双方争执的事项进行全面审理并逐项作出判决。法院判决:百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罗某赔偿金11979.31元,百发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罗某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9日期间的工资689.66元。
        一审宣判后,百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14年2月1日至同月19日期间,百发公司没有组织工人进行劳动,且停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故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1711.33元计算。一审判决按最低保障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12天工资共计689.66元,系依罗某主张的最低保障工资标准1250元请求所进行测算的结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劳动争议诉讼具有特殊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具有明显的区别,也存在冲突。除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外,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最为特殊之处在于对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的突破。
        第一,“不告不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劳动争议诉讼,不能当然排除“不告不理”原则的适用。劳动争议诉讼的“全面审理”是有条件、限制性的适用。从广义上来讲,劳动争议诉讼的审理范围一方面受限于劳动仲裁程序中的申请请求,另一方面受限于双方在诉讼中是否以起诉、答辩、抗辩的形式提出具体请求与主张;从狭义方面来讲,劳动争议的全面审理不限于提起诉讼的原告之诉讼请求。
        第二,如前所述,提起仲裁申请的当事人,有可能是劳动者,其请求主要是要求裁决由用人单位向其履行实体义务,也可能是用人单位,其提起仲裁请求的目的在于要求裁决不向或者少向劳动者履行实体义务。一般来说,以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的情形居多。而用人单位主动提起仲裁申请,其目的是“先下手为强”,旨在推脱劳动责任,故并无明确的实体权利义务可言。
        第三,一方或者双方提起诉讼后,对于双方对仲裁裁决部分内容没有提起异议的,人民法院是否进行审理,又如何处理的问题。对双方同时以明示的形式表明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需进行实体审理;对于劳动者实体权利得以支持的裁决内容,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异议的,将其直接移植进人民法院的判决主文中;对于劳动者实体权利没有得以支持的仲裁裁决,劳动者也没有提起诉讼的,如果劳动者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或者不再予以主张的,人民法院不宜再行审理,但在诉讼中明确要求继续坚持主张仲裁申请权利的,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该权利应予支持的,应予以判决支持该请求。
        结合本案,首先,仲裁裁决一经起诉即失去法律效力,因此,对于未起诉的事项应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否则,未起诉事项则因仲裁裁决的失效导致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无执行依据。其次,法院仅需审查当事人是否经过了仲裁程序,经过仲裁程序后,就需要对当事人在仲裁阶段的全部申诉请求进行全面审理。其三,当事人在诉讼阶段的诉讼请求对法院不具有约束力,也即在劳动争议案件会突破“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审理时应结合双方的起诉和仲裁裁决确定争议点,当事人已服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的部分,也应当一并审理,一并判决。否则就会出现仲裁裁决因当事人起诉而失效进而无执行依据的状况。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故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高于当地最低保障工资标准情形下,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当然,此情形下如果劳动者请求按最低保障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可依劳动者的请求。

关键词: 劳动争议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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