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打手机趁机溜之大吉构成诈骗还是盗窃
作者:黎琪 时间:2016/6/29 浏览:932次
【案情】
陈某在网上约网友见面后,看对方手机不错,便谎称需借对方手机打电话,取得手机后趁机溜走。陈某利用此方法先后多次骗取多名网友手机价值共计2万余元。
【分歧】
对本案陈某骗取网友手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虚构事实,假装向网友借打手机,网友陷于错误的认识自愿将手机借给陈某打电话,陈某获得网友手机是一个骗取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虽然虚构事实,骗取网友将手机借给自己,但是网友主观上是出于借,并不是将手机给陈某占有,陈某的行为实为盗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虽然陈某借打手机的行为有一个骗取的过程,但是成立诈骗需要网友陷入错误认识之后有个交付(处分)的行为。本案中,网友借给陈某手机打电话,主观上是出于借的目的,借就是需要还的,网友并未将手机交付给陈某占有,也就是说网友并未有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必须是转移占有的行为。因此,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关键词: 借打手机趁机溜之大吉构成诈骗还是盗窃
上一条:通过本案区分易混淆刑事犯罪
下一条:劳动争议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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