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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寻衅滋事案的罪名认定问题

作者:张艳 文娟    时间:2016/7/8    浏览:756次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无业。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其行为是危险驾驶,请求法庭对其依法从轻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4时40分许,被告人蔡某为寻求刺激,酒后驾驶陕DCH958号中华牌轿车,从咸阳市秦都区思源南路关中映象酒店门口,尾随追逐王某驾驶的陕DVV889号东风牌小型客车,相继沿思源南路向南经滨河路、中华路至咸通南路,途中撞击王波所驾车辆尾部并多次欲截停未果,当行至秦都区咸通南路距离建设路十字口南约100米处再次超越王某时,与陕DVV889号车发生刮蹭,致陕DVV889号车侧翻,王某颈脊髓损伤、口唇挫裂伤、鼻中隔及左侧鼻骨骨折、乘车人焦某的胸6、7、10椎体骨折等。经咸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陕DVV889号车车损21519元。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咸阳市秦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焦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蔡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20000元、焦某经济损失40000元,合计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酒后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拦截他人驾驶的车辆,致他人轻伤及财产受损,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被告人蔡某危险驾驶的行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蔡某在凌晨4时40分许,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追逐、拦截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此时间段及其所经过的路段内行人及车辆稀少,并无证据显示双方超速行驶,被告人蔡某的行为尚不足以对被害人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威胁,其采用的方法尚未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程度。故其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妥,应予变更。
        关于被告人蔡某提出的其行为是危险驾驶的辩解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蔡某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故意追逐、拦截他人驾驶的车辆,造成他人身体受伤、车辆受损,情节恶劣,妨害了公共安全,属于追逐竞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本案中,被告人蔡某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故意追逐、拦截他人驾驶的车辆,造成他人身体受伤、车辆受损,情节恶劣,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又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被告人蔡某的行为同时亦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蔡某的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法益,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即依照寻衅滋事罪处罚。故笔者认为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法官和检察官如果没有仔细认真地分析这几个罪的构成要件,错误地判断危险必须是现实的、已发生的危险等要素的含义,进而给犯罪行为人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的定罪量刑不仅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更不利于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司法实践中,只有严格运用犯罪构成理论,把握各种罪名构成要件及犯罪的主要特征,准确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我们才能在处理这类犯罪时,做到不枉不纵,准确、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不断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

关键词: 蔡某寻衅滋事案的罪名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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