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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妻债夫还)?

作者:    时间:2016/7/27    浏览:948次

  【案情回顾】

  原告谢某在重庆某县经营瓷砖生意,与当地砖匠刘某经常有生意来往。2013年至2015年期间,刘某在谢某处多次赊购瓷砖,共计欠款2.6万元。2014年12月刘某不幸猝死,随后,谢某相继找到刘某的妻子张某、儿子刘某某索要欠款,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谢某凭借刘某生前所写欠条将刘某的妻子、儿子告上法庭。人们常说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妻债夫还)”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人们通常所说的“父债子还或夫债妻还(妻债夫还)”是从道德伦理的角度而言的,法律上不能一概而论。
  我国《继承法》从保护继承人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彻底否定了“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妻债夫还)”。《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依据这一规定,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和税款,承担数量不能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则意味着继承人可依法不承担被继承人应承担的义务。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妻债夫还)”的条文。而对于夫债妻还(妻债夫还),如果夫债(妻债)是用于家庭支出所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共同债务妻(夫)有偿还责任。同时,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问题,分为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关键词: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妻债夫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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